公告受理115年度第2次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5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 公告發布日期:115-07-20
- 發文字號:北市勞教字第1156081520號
公告受理115年度第2次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5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依據: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二)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三)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促進就業措施或方案者,不得申請本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8月3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下載申請書【連結】,並至台北服務通平臺﹕【連結】提出申請。 (二)紙本申請: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申請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收(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申請書請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就業服務站索取、臺北市各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若申請人失業日期為115年9月24至9月30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先行寄送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115年10月8日前完成補件。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含已簽署切結書)正本1份。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之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申請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影本(均含詳細記事)1份。配偶、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備註: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留證影本)。 (四)申請人子女115學年度第1學期學費繳款單及完成繳款證明之影本各1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1份。 五、補助額度(如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一)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18,800元。 (二)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43,200元。 六、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為其子女就讀大專院校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大專院校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不得重複領取本補助及其他各級政府之就學費用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各類教育補助(例如: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私立大專學雜費減免1.75 萬元、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如有重複申請,應擇一請領,並應繳回重複領取之補助。 (三)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之失業勞工,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七、本補助受理申請截止後,本局將初審合格名單上傳「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進行有無重複補助之查核比對後,函復核定結果並依程序辦理撥款,補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人帳戶。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辦理。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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