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111年度第2次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1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 公告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發布日期:111-07-05
- 發文字號:北市勞教字第1116066866號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行政程序法。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三)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 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或方案者,不得申請本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申請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收(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信封正面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或至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線上申請;若申請人失業日期為111年9月24至9月30日,且不及備妥應備文件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先行郵寄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111年10月7日前,完成補件。
(二)申請書可向臺北市各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就業服務站免費索取,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下載(https://bola.gov.taipei)。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內含切結書)。
(二)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四)在學子女111學年度第1學期學費繳款單及完成繳款證明單之影本。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戶口名簿影本1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離婚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留證影本】。
五、補助額度(如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5,000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12,000元。
(三)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13,600元。
(四)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26,000元。
六、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係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不得重複領取本補助及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同性質之補助(例如: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法務部被害人及受刑人子女助學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學產基金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重複申請,應擇一請領,並應繳回重複領取之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000元或6,000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三)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同1年內申請補助以1次為限。
七、本補助受理申請截止後,本局將初審合格名單上傳「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進行有無重複補助之查核比對後,函復核定結果並依程序辦理撥款,補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人帳戶。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