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5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一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 公告發布日期:114-12-31
- 發文字號:北市勞教字第1146134501號
主旨:公告115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一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依據: 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 (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2050淨零排放與公正轉型、AI趨勢與勞動權益。 (二)上開課程主題及重點課程參考範例,請詳閱附件「115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第3頁。 (三)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應規劃至少1/3場次(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就上開「重點課程」擇一辦理,其餘受補助單位每場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 二、本次公告預計金額共新臺幣(下同)3,108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7萬元,惟本公告事項三(二)之補助對象若經「115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選拔優良工會實施計畫」獲選為優良工會,其中1場分配場次最高補助10萬元。 三、補助對象計以下六類,各類分配場次(額度)說明如下(以每場次最高補助7萬元計): (一)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80場次: 1、臺北市總工會補助15場次。 2、臺北市職業總工會補助13場次。 3、臺北市產業總工會補助9場次。 4、臺北市產職企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 5、北臺灣總工會補助5場次。 6、臺北市勞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 7、臺北市產職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 8、台北市工人總工會補助5場次。 9、中華職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 10、中華勞工同盟總工會5場次。 11、大臺北總工會補助5場次。 12、本市立案且轄下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設立於本市之工會聯合組織(不含前述匡列補助之11家工會聯合組織),每一工會聯合組織最高受理申請補助3場次。 (二)114年度曾提出申請之本市立案工會組織(不含產業工會),共補助284場次(詳附件1)。 (三)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共補助56萬元。 (四)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職業工會組織,共補助84萬元。 (五)本市立案之產業工會組織及非屬前述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112萬元。 (六)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共補助42萬元。 四、經獲選「115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選拔優良工會實施計畫」之優良工會,且屬公告事項三(二)之補助對象,須俟前開選拔評選結果公布後,再依本公告提具計畫向本局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若於選拔評選結果公布前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對於本局依其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五、公告事項三(三)至(六)申請方式限以下2種(詳附件2): (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方式投遞申請。 (二)以「臨櫃遞件」方式送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勞動局【NO.34 勞動局收文櫃台】進行遞件收文申請。 六、申請期限: (一)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一)、(二)之申請資格者,應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6月1日止提出申請。 (二)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三)、(四)、(五)、(六)申請資格者,申請及審核與核定流程說明如下: 1、應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月19日止提出申請。 2、補助計畫所規劃之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5年2月11日後,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 3、審查與核定流程如下: (1)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未逾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由本局逕依申請文件審核後,予以准駁。 (2)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本局將以「中華郵政郵戳日期及時間」、「臨櫃遞件至本局收文櫃台之登記收文日期及時間」之先後順序進行排序,優先遞件申請者先予受理,並至各類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七、應檢附文件: (一)受補助單位之現任負責人或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二)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三)第一類第1至11項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 1、至114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2、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 3、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 4、前項2、3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4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 (四)第一類第12項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 1、至114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2、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本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4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 (五)第五類之產業工會於109年10月1日後成立者,組織名稱需冠「臺北市」。 (六)第五類之本市立案非屬前述公告事項三(一)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4年12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八、其他: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5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 (四)辦理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 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 )至少40人。 (五)請受補助單位於規劃勞動教育活動時,應鼓勵從未參加或較少接受勞動教育之會員參與勞動教育,以達推廣勞工教育之普及性與公平合理分配。 (六)本局檢附「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課程推薦師資名冊」1份,供受補助單位參考(如附件3)。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八)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 (九)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另課程於當年度10月31日後辦理者,因故無法辦理或取消,應於當年度10月30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 (十)年度公告匡列場次之受補助單位,如辦理場次未達本局年度匡列數,或計畫變更未依(八)(九)之規定通知本局者,將列為下一年度調整之參考,使經費資源有效利用。 (十一)受補助單位每場次勞動教育課程辦理實績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 (十二)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 (十三)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 (十四)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5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詳附件4)。 (十五)受補助單位請填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補助工會辦理勞動教育切結書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申請人)」(如附件5),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十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3,108萬元;本案預算之執行,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 (十七)相關申請及核銷表單如附件5及附件6,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 (十八)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 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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