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為國定假日 北市勞動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 發布日期:115-04-29
隨著5月1日勞動節即將到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應確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讓勞工放假並依法給付工資,讓勞工朋友在屬於自己的節日裡,能「假放得安心、薪領得踏實」,不因休假或出勤安排而影響自身權益。 臺北市勞動局局長王秋冬表示,5月1日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也就是俗稱的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休假,且當日工資照給。若事業單位因營運需要,欲使勞工於勞動節當日出勤,應先徵得勞工同意,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王局長進一步說明,所謂「加倍發給工資」,是指勞工原本休假當日工資照給外,雇主另須再加給一日工資。例如月薪制勞工勞動節當日出勤,即使實際工作未滿8小時,因國定假日完整休息權已受影響,仍應加給一日工資。若為部分工時勞工或時薪制勞工,則應依其約定出勤時數加倍計給工資;例如時薪196元勞工於勞動節出勤 8小時,當日工資應為3,136元,即196元×8小時×2倍。 勞動局也提醒,若勞動節當日適逢勞工原約定的例假或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雇主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假;該補假日性質仍屬國定假日。若勞工於補假日出勤,雇主同樣應依國定假日出勤標準給付工資。至於5月1日當日如原本即為休息日或例假日,則仍依該日原有性質處理;勞資雙方如欲將勞動節與其他工作日調移,應經個別勞工同意,並明確約定原國定假日與調移後休假日,建議以書面方式記載,以避免事後爭議。雇主不得片面公告、逕自調移,亦不得因此減損勞工應享有的國定假日休假日數。 勞動局長王秋冬強調,勞動節不只是行事曆上的一天假,更是提醒社會重視勞動價值與勞工尊嚴的重要日子。雇主安排人力時,應預先檢視班表、工資及補假制度,切勿以「公司規定」、「業務需要」或「排班慣例」取代法令要求。企業經營可以精打細算,但勞工權益不能被當成成本壓縮,這條線踩下去,省不到錢,反而可能收到罰單。 勞動局表示,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予勞工國定假日休假、未照給工資,或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卻未依法加倍發給工資,經查證屬實者,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臺北市相關訴願決定亦曾明確整理,違反休假日出勤給薪規定者,依法可裁罰並公布相關資訊。 勞工朋友如遇到勞動節未依法給假、未給薪、出勤未加倍給薪,或補假安排不明等情形,可透過「勞動即時通」線上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或利用「臺北市陳情系統」反映問題,由市府提供協處服務。臺北市政府將持續落實勞動法令宣導與勞動檢查,督促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讓每一位勞工在勞動節都能享有應有的休息與薪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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