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除自提起每一審級訴訟、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提出,且應於前述程序終結前提出;或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法院裁定暫免繳納裁判費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性工法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 申請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性工法認定為性騷擾行為成立,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 申請人於性工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於性工法施行後,仍繫屬於法院尚未終結者。
(二) 申請人於前述訴訟案件發生時,其勞務提供地位於本市者。
二、補助項目:
(一) 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二) 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三) 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三、申請人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必備文件
- 申請書正本(附件1)【連結】
- 切結書正本(附件2)【連結】
- 申請人應告知事項表正本(附件3)【連結】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性工法之相關文件影本或經主管機關(事業單位)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匯款帳號及存摺封面影本
-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應共同提出申請;除上述應備文件,請另檢附委任書及申請人名冊2份(附件4)【連結】
- 無法確認訴訟事件發生時之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者,請檢附其他證明。
(二) 各項證明文件(請自行依申請補助項目檢附,法院文件需包含法院收件日期戳記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