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變動、補助與核銷?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一、申請作業: 符合本計畫第四點者,應於今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四)受僱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實施減少工時之受僱者投保證明(近一個月內)。 (六)變動申請表 二、核銷作業: 受本局經費補助單位,請於貴單位全數申請員工確實執行完畢後,於116年2月17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經費核銷作業,逾期不受理。 (一)領據。 (二)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三)補助核銷受僱者名冊 (四)受僱者出勤紀錄、薪資明細、薪資匯款紀錄。 (五)實施減少工時之受僱者投保證明(若已於計畫申請時檢附各受僱者之投保證明,則核銷作業時免附)。 三、寄件作業: (一)本計畫申請及核銷文件皆應以紙本送件,請於期限內寄出,逾期不受理(以掛號郵戳為憑)。 (二)收件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 (三)收件人:勞動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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