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缺公告—股長1名。
- 發布科室:人事室
(一)職稱:股長。 (二)職系:職業安全衛生職系。 (三)官職等:薦任第8職等。 (四)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五)辦公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六)公告期間:自115年1月6日至115年1月16日止。 (七)資格條件 1. 國內外大學系(所)畢業者。 2.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特種考試及格,並具調任職業安全衛生職系任用資格,且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7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 3. 具勞動檢查機構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經驗者尤佳。 4.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情事之一且無限制轉調之情事者。 (八)工作內容 1. 辦理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行政裁罰等之指導相關業務。 2. 辦理對事業單位督導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教育訓練備查、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審核等相關事項。 3. 主持或出席有關會議。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九)聯絡方式 1.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者,請於115年1月16日(星期五)前完成報名,報名方式: (1)現職人員: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含考試及格證書學歷證明文件、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任職未滿3年者,依實際任職資料檢附影本)完整上傳,未完整上傳前述附件資料者,將不另行通知補件。 (2)非現職人員由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A.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者,得參照前開(1)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B.或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考試及格證書、學歷證明文件、最後在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任職未滿3年者,依實際任職資料檢附影本),逕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人事室收(請註記應徵職業安全衛生科股長職務),以郵戳為憑,或將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承辦人信箱並以電話確認是否寄件成功,逾期恕不受理。 2. 合格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本職缺正取1名、備取1名(候用期限5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本案聯絡人:李小姐,電話:2728-7050,電子郵件br8115@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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