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缺公告-聘用檢查員5名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一)職稱:聘用檢查員 (二)需求人數:5名 (三)辦公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 (四)公告期間:自114年1月17日至114年1月23日止。 (五)資格條件: 需為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六)工作內容 1.本市勞動條件檢查事項:本市轄內申訴檢查、專案檢查及一般檢查,其檢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 2.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 (1)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檢查結果、統計並提出專案檢查報告等。 (2)檢查後續罰鍰、訴願等相關事項。 (3)其他行政支援事宜。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七)共同應備文件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 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 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 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 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八)職缺應備文件 1.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2.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指全職受薪之工作經驗,不含部分工時(工讀)、服兵役(義務役、替代役)、志願服務(志工)、實習性質或公法救助臨時性工作經驗。「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係由雇主,如政府機關、學校或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等)開具之服務、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加蓋機關印信或公司章),並須載明「工作期間起訖時間、內容」。另「聘僱或勞動契約書」、「年度考核通知書」等無法證明實際工作起訖時間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僅得為輔助證明文件;「勞保資料明細表」僅為勞保加退保紀錄,及「各類所得扣繳免扣繳憑單」等,均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九)聯絡方式:人事聯絡人:章先生 電話:(02)2302-6355#106 傳真:(02)2302-6856電子郵件:DL-00199@gov.taipei (十)聘僱時間 1.經錄取進用者,尚須通過學科訓練、見習訓練及檢查實務訓練,每階段考核成績須通過外尚須再經過筆試及口試,總成績合格者,准予聘僱;考核未通過者,將終止聘僱。 2.依實際到職日起至訓練期間結束止,考核成績不滿80分者,予以解聘(僱);114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勞動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十一)備註 1.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 2.具公文撰寫能力者尤佳。 3.如非勞工、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仍得以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者為報名條件。(不得跨科系認定) 4.新進人員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薪,最高薪資為52,920元,並依內部考核規定晉級、調薪。 網址:https://eso.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