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缺公告—辦事員1名。
- 發布科室:人事室
(一)職稱:辦事員。 (二)職系:社勞行政職系。 (三)官職等: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四)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五)辦公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六)公告期間:自115年1月6日至115年1月16日止。 (七)資格條件 1. 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2.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現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並具調任社勞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人員。 3. 具勞工行政相關實務經驗者尤佳。 4. 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限制者。 (八)工作項目 1. 工作規則審核、勞工退休準備金審核、裁罰業務。 2.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九)聯絡方式 1.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者,請於115年1月16日(星期五)前完成報名,報名方式: (1)現職人員: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含考試及格證書學歷證明文件、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任職未滿3年者,依實際任職資料檢附影本)完整上傳,未完整上傳前述附件資料者,將不另行通知補件。 (2)非現職人員由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A.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者,得參照前開(1)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B.或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考試及格證書、學歷證明文件、最後在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任職未滿3年者,依實際任職資料檢附影本),逕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人事室收(請註記應徵勞資關係科辦事員職務),以郵戳為憑,或將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承辦人信箱並以電話確認是否寄件成功,逾期恕不受理。 2. 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及退件。本職缺正取1名、備取2名(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用期限5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本案聯絡人:李小姐,電話:2728-7050,電子郵件br8115@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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