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如選舉當日公司只給三小時但來不及投票,公司是否有違法,另可否要求公司將該日改為假日加發一天工資?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1.具投票權且當日原為工作日者,其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屬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故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且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情況下,使勞工於投票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40條);若當日為休息日出勤者,則以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給。此外,雇主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 2.無投票權者、選舉當日已排假或當日屬休息日或例假日者,不得再請求給假或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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