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還可以撤案嗎?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如您於調解期間中,因勞資雙方已和解(或其他原因)欲撤回調解案件,請以書面填具撤回申請書,傳真或郵寄至本局(如選擇委外調解方式,亦可與該單位確認撤回申請書之檢送方式),並再聯繫本局或委託民間團體案件的承辦人做確認。 本局撤案方式: 1、填寫勞方姓名、公司名稱、撤案原因。 2、本人簽名及標註日期:如為勞方撤案,需本人親自簽名;如為公司撤案,需蓋公司大小章。 傳真後,請聯繫本局承辦人收件(傳真:02-2759-6661,電話:1999,分機7015、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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