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質上沒有運作,但卻沒有去辦理解散清算破產,而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舊制),該怎麼辦?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1.針對事業單位如實際上已結束營運,勞工可向勞動局申請做「歇業事實認定」,經勞動局認定歇業事實後,勞工可就未給付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部分,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 2.申請工資墊償,除需要歇業證明外,另需檢附債權證明如下:(其他請詳參勞保局網頁https://reurl.cc/GN8OrD ) (1)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或仲裁判斷書)影本 (2)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者,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或民事起訴狀)影本。 3. 若雇主出現避不見面或行蹤不明的情形,較不建議採取支付命令程序,因為支付命令若在三個月內無法送達,即會失效。在此狀況下,多需改以訴訟程序處理,即使一方未到庭,法院仍可依資料進行一造辯論並作成判決,釐清資方應負的法律責任。 4. 如需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時,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書狀範例(https://reurl.cc/2Q1Vgm)。勞動局提供電話義務律師諮詢服務(1999轉7019),也可親自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5.訴訟可以委任律師辦理,在經調解不成立之後,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勞動局可補助裁判費(採實支實付)及律師費(個別勞工申請者,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共同申請者,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6.取得法院核發的債權證明後,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需文件,再向該局申請工資墊償。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