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工與公司簽訂了承攬契約,是否有認定僱傭契約之可能?勞工認為是僱傭關係,雇主不認,推說是承攬契約,怎麼辦?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1.勞務提供者即使與企業簽訂的是「承攬契約」,其契約性質仍不能僅依名稱或形式決定,實務上需回到契約內容及實際履行情形來實質判斷,故即使名義上是承攬,實質上仍可能為勞動契約,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有關勞動契約之認定詳細請參考勞動部網站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https://reurl.cc/ekRAxL) 2.惟勞動提供者在簽約當下是否清楚理解「承攬」的法律意涵,也是法院在認定關係時可能考量的因素之一。如果當事人明知為承攬契約仍簽署,日後就契約性質提出爭議時,仍需由法院依實際情況重新判斷。在進入訴訟程序前,雙方也可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調解人聽取雙方意見,協助釐清「雙方間是否具有從屬性,而為僱傭關係」的問題,並作成調解方案。 3.如果雇主堅持不認,或是雇主不出席調解會議,調解不成立,勞資雙方可以合意申請交付仲裁,比法院更快解決紛爭,但雇主不願合意或是相應不理的話,勞工也可直接向法院依據勞動事件法提起勞動調解或訴訟,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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