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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提供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且未公開揭示薪資,可否於求職民眾面試時再告知薪資範圍?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雇主公開招募人才,即應「公開揭示」或「公開告知」其薪資範圍,使不特定或多數的求職民眾於應徵前得以知悉該職缺薪資水準,故雇主不可於面試時再告知求職民眾薪資範圍。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