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起,勞工如有家庭照顧需求,可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一年可以有56小時因應小孩臨時狀況。如56小時在同一年度使用完畢,發生臨時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情形,可以就未用完的事假,以「小時」為單位向雇主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