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事業單位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使停工或減產而須實施減班減薪,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後實施,且僅得依減少工時的時數,按比例減少工資,最低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若未經勞工同意則不可擅自實施減班減薪,如雇主片面減少勞工工資,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