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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有關115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獎勵經「115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選拔優良工會實施計畫」獲選之優良工會，調整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等相關事項。",
    "內容": "主旨：公告有關115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獎勵經「115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選拔優良工會實施計畫」獲選之優良工會，調整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等相關事項。公告事項：一、本局業於114年12月31日以北市勞教字第1146134501號公告115年度第一次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申請相關事項，包含經旨揭計畫獲選之優良工會，其中1場分配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有關優良工會「膳食費」、「住宿費」及「行政管理費、雜支」等補助項目，經調整如下，其餘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仍依「115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規定辦理。二、有關優良工會「膳食費」、「住宿費」及「行政管理費、雜支」等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如下：(一)膳食費（人次）：１、早餐：單價80元。２、午餐及晚餐：申請同一日午、晚餐補助者，每餐不受450元上限規定，合計不得超過800元。(二)住宿費（人次）：1,500元。(三)行政管理費、雜支（場次）：若規劃有關「專業知能」課程且因課程所需購置材料者，「材料費」得於本補助項目下支給，本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1萬5,000元，每家優良工會限補助1場次；有申請「材料費」需求者，應於計畫申請時於「經費明細表」本補助項目之說明欄位內註明「申請材料費」及需購置之品項。",
    "公告發布日期": "2026-04-01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56037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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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有關115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獎勵經「115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選拔優良工會實施計畫」獲選之優良工會，調整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等相關事項。",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9559148/cc971db9-0617-4555-ad03-b5023d5368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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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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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C4B67DCEFE6DF9A3",
    "title": "受理115年度本市工會或團體辦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推廣勞動影像賞析講座」申請。",
    "內容": "公告事項為促進工會團體及會員對勞動價值之認同，本局自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止，受理115年度本市工會或團體辦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推廣勞動影像賞析講座」申請。各單位申辦時，請依申請須知第2點辦理方式與規定，於開辦日1個月前，提出執行計畫、講座配當表及切結書，函送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函復通過後據以執行，並請申請單位辦理完畢後，檢附成果報告表函送本局。",
    "公告發布日期": "2026-03-02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56029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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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115年度本市工會或團體辦理推廣勞動影像賞析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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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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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82D8950BABB0DC7E",
    "title": "為推廣勞動教育及提升勞動意識，即日起受理本市工會申請與本局於勞工教室合作辦理「勞動教育及提升勞動意識活動」。",
    "內容": "申請作業：請依申請須知之規定，提具申請表、工會立案證明書影本及切結書等文件，並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開放申請使用時間：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1)平日：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之上午、下午及晚上時段（平日之上午及下午時段僅開放當年度3月、7月、8月及12月；另上班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準）。(2)週六之上、下午時段。",
    "公告發布日期": "2026-02-11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56028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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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受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與本市工會合作辦理「推動勞動教育及提升勞動意識活動」申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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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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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02FA8FF77BC68EE9",
    "title": "公告受理115年度第1次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4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內容": "公告受理115年度第1次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4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公告發布日期": "2026-01-16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56022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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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03-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4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費用補助申請說明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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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01-公告-受理115年度第1次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4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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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02-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4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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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04-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1999常見問答 -1150202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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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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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5F9D68D59B1843A9",
    "title": "公告115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一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主旨:公告115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一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據: 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2050淨零排放與公正轉型、AI趨勢與勞動權益。(二)上開課程主題及重點課程參考範例，請詳閱附件「115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第3頁。(三)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應規劃至少1/3場次（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就上開「重點課程」擇一辦理，其餘受補助單位每場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二、本次公告預計金額共新臺幣（下同）3,108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7萬元，惟本公告事項三（二）之補助對象若經「115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選拔優良工會實施計畫」獲選為優良工會，其中1場分配場次最高補助10萬元。三、補助對象計以下六類，各類分配場次（額度）說明如下（以每場次最高補助7萬元計）：(一)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80場次：１、臺北市總工會補助15場次。２、臺北市職業總工會補助13場次。３、臺北市產業總工會補助9場次。４、臺北市產職企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５、北臺灣總工會補助5場次。６、臺北市勞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７、臺北市產職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８、台北市工人總工會補助5場次。９、中華職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１０、中華勞工同盟總工會5場次。１１、大臺北總工會補助5場次。１２、本市立案且轄下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設立於本市之工會聯合組織（不含前述匡列補助之11家工會聯合組織），每一工會聯合組織最高受理申請補助3場次。(二)114年度曾提出申請之本市立案工會組織（不含產業工會），共補助284場次（詳附件1）。(三)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共補助56萬元。(四)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職業工會組織，共補助84萬元。(五)本市立案之產業工會組織及非屬前述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112萬元。(六)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共補助42萬元。四、經獲選「115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選拔優良工會實施計畫」之優良工會，且屬公告事項三（二）之補助對象，須俟前開選拔評選結果公布後，再依本公告提具計畫向本局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若於選拔評選結果公布前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對於本局依其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事後不得提出異議。五、公告事項三（三）至（六）申請方式限以下2種（詳附件2）：(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方式投遞申請。(二)以「臨櫃遞件」方式送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勞動局【NO.34 勞動局收文櫃台】進行遞件收文申請。六、申請期限：(一)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一）、（二）之申請資格者，應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6月1日止提出申請。(二)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三）、（四）、（五）、（六）申請資格者，申請及審核與核定流程說明如下：１、應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月19日止提出申請。２、補助計畫所規劃之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5年2月11日後，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３、審查與核定流程如下：(１)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未逾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由本局逕依申請文件審核後，予以准駁。(２)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本局將以「中華郵政郵戳日期及時間」、「臨櫃遞件至本局收文櫃台之登記收文日期及時間」之先後順序進行排序，優先遞件申請者先予受理，並至各類補助額度用罄為止。七、應檢附文件：(一)受補助單位之現任負責人或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二)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三)第一類第1至11項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１、至114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２、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３、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４、前項2、3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4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四)第一類第12項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１、至114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２、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本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4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五)第五類之產業工會於109年10月1日後成立者，組織名稱需冠「臺北市」。(六)第五類之本市立案非屬前述公告事項三(一)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4年12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八、其他：(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5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辦理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 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 ）至少40人。(五)請受補助單位於規劃勞動教育活動時，應鼓勵從未參加或較少接受勞動教育之會員參與勞動教育，以達推廣勞工教育之普及性與公平合理分配。(六)本局檢附「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課程推薦師資名冊」1份，供受補助單位參考（如附件3）。(七)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八)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九)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另課程於當年度10月31日後辦理者，因故無法辦理或取消，應於當年度10月30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十)年度公告匡列場次之受補助單位，如辦理場次未達本局年度匡列數，或計畫變更未依(八)(九)之規定通知本局者，將列為下一年度調整之參考，使經費資源有效利用。(十一)受補助單位每場次勞動教育課程辦理實績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十二)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十三)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十四)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5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詳附件4）。(十五)受補助單位請填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補助工會辦理勞動教育切結書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申請人）」（如附件5），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十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3,108萬元；本案預算之執行，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十七)相關申請及核銷表單如附件5及附件6，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八)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 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5-12-31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46134501號",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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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6-115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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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5-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課程推薦師資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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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4-115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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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7-115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核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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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115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第一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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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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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95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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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4355BBF37E4E278C",
    "title": "公告114年度本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業務（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評鑑結果。",
    "內容": "依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2條、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8點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實施計畫。公告事項：114年度本局委託之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等3家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評鑑結果均為甲等，符合規定。",
    "公告發布日期": "2025-11-12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勞動字第11461143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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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114年11月12日北市勞動字第11461143321號函",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9500652/65a370fd-196b-44e6-aca0-d5c11bc239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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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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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4697359FA3A9FC97",
    "title": "公告114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四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二)「重點課程」包含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2050淨零排放與公正轉型、AI趨勢與勞動權益。每場次應規劃重點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前揭規定辦理。(三)上開課程主題及重點課程參考範例，請詳閱附件1。二、補助經費：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為新臺幣（以下同）96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四類：(一)本局113年12月31日北市勞教字第1136127059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款至第11款之工會聯合組織。(二)本市立案非屬上述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三)本市立案之職業工會、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組織。(四)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四、申請方式：(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方式投遞申請。(二)以「臨櫃遞件」方式送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勞動局【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進行遞送收文申請。(三)本局將以「中華郵政郵戳日期及時間」及「臨櫃遞件至本局收文櫃台之登記收文日期及時間」之先後順序為排序依據（如附件2），優先遞件申請者先予受理，至補助額度用罄為止。五、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1月5日以前提出申請，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4年11月17日起，並應於計畫書核定後，始得執行。六、應檢附文件：(一)受補助單位之現任負責人或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二)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三)本局113年12月31日北市勞教字第1136127059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款至第10款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１、至114年9月30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２、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３、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元以上。４、前項2、3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3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四)本局113年12月31日北市勞教字第1136127059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1款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１、至114年9月30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２、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３、前項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3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五)第二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4年9月30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六)第三類之產業工會於109年10月1日後成立者，組織名稱需冠「臺北市」。七、其他(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請受補助單位於規劃勞動教育活動時，應鼓勵從未參加或較少接受勞動教育之會員參與勞動教育，以達推廣勞工教育之普及性與公平合理分配。(五)本局檢附「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課程推薦師資名冊」1份，供受補助單位參考（如附件3）。(六)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七)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 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八)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九)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十)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十一)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4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4）。(十二)受補助單位請填具「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申請人）」（如附件5），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十三)相關申請及核銷表單如附件5及附件6，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四)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 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5-10-27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46108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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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4年10月27日北市勞教字第114610813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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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114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三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二)「重點課程」包含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2050淨零排放與公正轉型、AI趨勢與勞動權益。每場次應規劃重點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前揭規定辦理。(三)上開課程主題及重點課程參考範例，請詳閱附件1。二、補助經費：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為新臺幣（以下同）126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四類：(一)本局113年12月31日北市勞教字第1136127059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款至第11款之工會聯合組織。(二)本市立案非屬上述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三)本市立案之職業工會、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組織。(四)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四、申請方式：(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方式投遞申請。(二)以「臨櫃遞件」方式送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勞動局【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進行遞送收文申請。(三)本局將以「中華郵政郵戳日期及時間」及「臨櫃遞件至本局收文櫃台之登記收文日期及時間」之先後順序為排序依據（如附件2），優先遞件申請者先予受理，至補助額度用罄為止。五、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4年10月7日起，並應於計畫書核定後，始得執行。六、應檢附文件：(一)受補助單位之現任負責人或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二)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三)本局113年12月31日北市勞教字第1136127059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款至第10款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１、至114年8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２、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３、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元以上。４、前項2、3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3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四)本局113年12月31日北市勞教字第1136127059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1款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１、至114年8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２、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３、前項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3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五)第二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4年8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六)第三類之產業工會於109年10月1日後成立者，組織名稱需冠「臺北市」。七、其他(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請受補助單位於規劃勞動教育活動時，應鼓勵從未參加或較少接受勞動教育之會員參與勞動教育，以達推廣勞工教育之普及性與公平合理分配。(五)本局檢附「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課程推薦師資名冊」1份，供受補助單位參考（如附件3）。(六)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七)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 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八)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另課程於當年度10月31日後辦理者，因故無法辦理或取消，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九)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十)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十一)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4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4）。(十二)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十三)相關申請及核銷表單如附件5及附件6，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四)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 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5-09-12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46100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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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二)「重點課程」包含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2050淨零排放與公正轉型、AI趨勢與勞動權益。每場次應規劃重點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前揭規定辦理。(三)上開課程主題及重點課程參考範例，請詳閱附件1。二、補助經費：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為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四類：(一)本局113年12月31日北市勞教字第1136127059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款至第11款之工會聯合組織。(二)本市立案非屬上述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三)本市立案之職業工會、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組織。(四)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四、申請方式：(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方式投遞申請。(二)以「臨櫃遞件」方式送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勞動局【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進行遞送收文申請。本局將以「中華郵政郵戳日期及時間」及「臨櫃遞件至本局收文櫃台之登記收文日期及時間」之先後順序為排序依據（如附件2），優先遞件申請者先予受理，至補助額度用罄為止。五、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年7月21日以前提出申請，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4年7月24日起，並應於計畫書核定後，始得執行。六、應檢附文件：(一)受補助單位之現任負責人或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二)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三)本局113年12月31日北市勞教字第1136127059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款至第10款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1、至114年6月30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2、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3、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4、前項2、3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3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四)本局113年12月31日北市勞教字第1136127059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1款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1、至114年6月30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2、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3、前項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3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五)第二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4年6月30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六)第三類之產業工會於109年10月1日後成立者，組織名稱需冠「臺北市」。七、其他：(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五)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 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六)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另課程於當年度10月31日後辦理者，因故無法辦理或取消，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七)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八)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九)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4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3）。(十)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十一)相關申請及核銷表單如附件4及附件5，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二)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 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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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主旨：公告召開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2902003)退休金及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期日。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6條規定。公告事項：一、本局訂於114年2月13日（星期四）下午3時30分於本局第3諮詢室（臺北市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召開旨揭公司員工資遣費請求人分配會議，分配支用該公司依法提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派員列席監督。二、具請領要件者，請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執憑「執行名義（係指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得為民事事件強制執行之各類執行名義）、印章及身分證」出席，並推選主席，由主席確定請求人名冊，俾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三、當事人如無法出席欲委託他人處理者，請受託人攜帶委託人身分證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印章及特別委任書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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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114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一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二)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應規劃至少1/3場次（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就上開「重點課程」擇一辦理，其餘受補助單位每場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二、本次公告預計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412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三、補助對象計以下六類，各類分配場次（額度）說明如下（以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計）：(一)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78場次：1、臺北市總工會補助15場次。2、臺北市職業總工會補助13場次。3、臺北市產業總工會補助9場次。4、臺北市產職企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5、北臺灣總工會補助5場次。6、臺北市勞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7、臺北市產職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8、台北市工人總工會補助5場次。9、中華職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10、中華勞工同盟總工會5場次。11、本市立案且轄下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設立於本市之工會聯合組織（不含前述匡列補助之10家工會聯合組織），每一工會聯合組織最高受理申請補助3場次。(二)113年度曾提出申請之本市立案工會組織（不含產業工會），共補助282場次（詳附件1）。(三)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共補助48萬元。(四)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職業工會組織，共補助72萬元。(五)本市立案之產業工會組織及非屬前述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96萬元。(六)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共補助36萬元。四、公告事項三（三）至（六）申請方式限以下2種（詳附件2）：(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方式投遞申請。(二)以「臨櫃遞件」方式送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勞動局【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進行遞件收文申請。五、申請期限：(一)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一）、（二）之申請資格者，應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提出申請。(二)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三）、（四）、（五）、（六）申請資格者，申請及審核與核定流程說明如下：1、應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止提出申請。2、補助計畫所規劃之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4年2月12日後，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3、審查與核定流程如下：。(1)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未逾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由本局逕依申請文件審核後，予以准駁。(2)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本局將以「中華郵政郵戳日期及時間」、「臨櫃遞件至本局收文櫃台之登記收文日期及時間」之先後順序進行排序，優先遞件申請者先予受理，並至各類補助額度用罄為止。六、應檢附文件：(一)受補助單位之現任負責人或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二)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三)第一類第1至10項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1、至113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2、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3、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4、前項2、3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3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四)第一類第11項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1、至113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2、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本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3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五)第五類之產業工會於109年10月1日後成立者，組織名稱需冠「臺北市」。(六)第五類之本市立案非屬前述公告事項三(一)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3年12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七、其他：(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辦理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40人。(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六)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七)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另課程於當年度10月31日後辦理者，因故無法辦理或取消，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八)年度公告匡列場次之受補助單位，如辦理場次未達本局年度匡列數，或計畫變更未依(六)(七)之規定通知本局者，將列為下一年度調整之參考，使經費資源有效利用。(九)受補助單位每場次勞動教育課程辦理實績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十)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十一)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十二)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4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詳附件3）。(十三)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十四)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412萬元；本案預算之執行，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十五)相關申請及核銷表單如附件4及附件5，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六)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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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113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四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依據：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nbsp;公告事項：&nbsp;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如「臺北市113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所訂勞資關係等4大主題課程。 (二)重點課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每場次應規劃重點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有1節為重點課程。若規劃辦理政策課程者，不在此限。&nbsp;(三)政策課程，以下擇一辦理：&nbsp;１、「2050淨零排放與公正轉型」及「離線權」課程：每場次應規劃至少3 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依前揭規定。本市工會聯合組織申請本課程，倘安排行程者，須至獲「113年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或宜蘭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地點進行參訪（請詳「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教育認證系統」，查詢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或宜蘭縣之認證地點）。&nbsp;２、「AI趨勢與勞動權益」：每場次應規劃至少3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依前揭規定。&nbsp;二、補助經費：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為新臺幣(以下同)54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nbsp;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五類：(一)本局112年12月28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124287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款至第9款之工會聯合組織。(二)本局112年12月28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124287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0款之工會聯合組織。 (三)本市立案非屬上述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工會聯合組織。(四)本市立案之職業工會、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組織。(五)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四、申請方式：&nbsp;(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方式投遞申請。&nbsp;(二)以「臨櫃遞件」方式送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勞動局【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進行遞送收文申請。(三)本局將以「中華郵政郵戳日期及時間」及「臨櫃遞件至本局收文櫃台之登記收文日期及時間」之先後順序為排序依據（如附件1），優先遞件申請者先予受理，至補助額度用罄為止。&nbsp;五、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1月6日前提出申請，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3年11月18日起，並應於計畫書核定後，始得執行。&nbsp;六、申請應附文件：&nbsp;(一)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nbsp;１、至113年9月30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 年以上之相關證明。&nbsp;２、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nbsp;３、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４、前項2、3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nbsp;(二)第二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nbsp;１、至113年9月30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nbsp;２、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nbsp;３、前項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nbsp;(三)第三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3年9月30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四)第五類之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五)申請「政策課程」者，應為本市工會聯合組織，並檢附：&nbsp;１、獲選本局113年度優良工會相關證明文件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等級證書（應於評核有效期限內）。&nbsp;２、於所送課程實施計畫中載明「實施對象」為：工會或會員工會之理、監事或會員代表等幹部為優先。&nbsp;七、其他：(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nbsp;(二)補助單位應於113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nbsp;(四)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nbsp;(五)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nbsp;(六)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nbsp;(七)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其中規劃「政策課程」若有安排行程至本公告事項一、（三）、1所指定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者，門票最高補助每人每場次200元，並於「行政管理費、雜支」項目額度內核銷。&nbsp;(八)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nbsp;(九)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3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2）。&nbsp;(十)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nbsp;(十一)相關表單如附件3或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址：https：//bola.gov.taipei，路徑：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nbsp;(十二)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 3345、3346，傳真：（02）2720-5317。&nbsp;",
    "公告發布日期": "2024-10-30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36100066號",
    "相關檔案": [
      {
        "title": "附件2-113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9301681/460b9931-6df5-456a-a8c9-a2ab817306c4.pdf"
      },
      {
        "title": "附件3-113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申請表格(第四次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9301681/7c1b2000-0d43-46ff-8501-9094023acb83.odt"
      },
      {
        "title": "附件1-遞件日期及時間認定範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9301681/70eaecb5-73f4-455a-8678-084544d40c9c.pdf"
      },
      {
        "title": "113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第4次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9301681/a47ac461-0877-4fae-a63d-ab37a8e1c1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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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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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9300125",
    "ArticleType":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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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91903C2BB6255922",
    "title": "公告113年度本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業務（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評鑑結果。",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113年度本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業務（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評鑑結果。依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2條、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8點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實施計畫。公告事項：113年度本局委託之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等2家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評鑑結果均為甲等，符合規定。",
    "公告發布日期": "2024-10-28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動字第11360991001號",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10月25日北市勞動字第11360991001號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9300125/cc3a5d3b-6842-4b5b-ab7f-11f8d17353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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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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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9289617",
    "ArticleType":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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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EE8B5F570942AF65",
    "title": "公告114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等，徵求訓練單位計畫書。",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114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補 助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本府衛生局及本學院自辦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委託或自辦班」、「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徵求訓練單位計畫書。依據：一、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2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835號公告「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3年9月9日發訓字第1132503307號 令修正發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及113年6月17日發訓字第1132501900號令修正發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倘有訂頒最新規定，請依最新規定比照辦理。公告事項：一、為充實我國長期照顧人力需求，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鼓勵本府所屬機關及民間單位投入照顧服務員訓工作，以充實本市照顧服務人力。二、受訓對象：年滿十六歲以上、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任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三、申請單位資格：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照顧服務員資格練計畫」第5點第2款規定之一：(一)依法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醫療、護理、長照、社會工作、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法人。(二)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三)設有長期照顧相關科之高中職校。(四)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醫療 機構、護理機構及評鑑等第甲等（含）以上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五)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六)依工會法設立且與照顧服務相關之工會。四、辦理訓練期限：(一)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班：114年2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二)本市公部門或民間單位自辦班：114年2月1日至114年12月15日止。五、注意事項：(一)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專班、自訓自用班及民間單位於本市 自辦照顧服務員班之申請要件、應備文件、計畫審查及執行等其他相關事項依據「114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114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臺北市114年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之規範辦理，倘有訂頒最新規定，請依最新規定比照辦理。上述計畫下載路徑請至本學院網站（http://www.tvdi.gov.taipei，首頁＞最新消息），相關提案計畫書表請自行下載修正使用。(二)114年本市各類訓練之實體班、實習專班，預計規劃如下：１、114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22班，且至少有2班實習專班。２、114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班1班。３、114年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班，且至少有3班實習專班。(三)「本府衛生局及本學院自辦班」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委託或自辦班」之申請要件 、應備文件、計畫審查及執行等其他相關事項請參考「臺北市114年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 」。下載路徑請至本學院網站（http://www.tvdi. gov.taipei，首頁＞表單下載），相關提案計畫書表請自行下載修正使用。(四)提案申請單位如為公辦民營之單位或於公辦民營之機構 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請於申請時併同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相關收費標準或佐證文件。六、申請期間及受理方式：(一)計畫申請應檢附文件：１、資格審查表及申請單位自我檢核表。２、申請單位資格文件一式1份無需膠裝。３、訓練計畫書一式6份（參照自我檢核表依序排列並膠裝）。４、通過112年度以後TTQS評核文件之影本（無則免附）。(二)申請班次限制１、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專班：每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以3班為上限，超過申請上限視同資格不符。２、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班：每訓練 單位申請訓練計畫以3班為上限，超過申請上限視同資格不符。(三)符合申請資格者，應自本學院公告日起至113年10月28 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送達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職能評量組（公文函及申請資料），逾期即不予受理（非以郵戳為憑）。收件地址：11154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301號（信封右上角請註明「補助專班或自訓自用班提案資料」、「本府衛生局及本學院自辦班提案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委託或自辦班提案資料」或「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照顧服務員 班提案資料」）(四)申請人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關係人身分，請申請時一併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俾本學院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 開身分關係。七、洽詢單位：(一)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班：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洽詢電話（02）28721940分機225、304、305。(二)本市公部門或民間單位自辦班：１、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洽詢電話（02）28721940分機225、304、305。２、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洽詢電話：1999轉1881。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洽詢電話：1999轉1671。",
    "公告發布日期": "2024-10-07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職能字第1136004891號",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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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2-1)114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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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5)114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作業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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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3-2)114年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提案資料自我檢核表(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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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3-1)114年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提案資料自我檢核表(職能學院-自訓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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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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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10月07日北市勞職能字第113600489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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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4)114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資格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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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4-1)114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自訓自用班資格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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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2)114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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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title": "(附件3)114年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提案資料自我檢核表(職能學院-一般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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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114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提案申請說明及核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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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2-2)114年臺北市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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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A75CD4F926502699",
    "title": "公告113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三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依據：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如「臺北市113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所訂勞資關係等4大主題課程。(二)重點課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每場次應規劃重點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有1節為重點課程。若規劃辦理政策課程者，不在此限。(三)政策課程，以下擇一辦理：１、「2050淨零排放與公正轉型」及「離線權」課程：每場次應規劃至少3 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依前揭規定。本市工會聯合組織申請本課程，倘安排行程者，須至獲「113年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或宜蘭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地點進行參訪（請詳「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教育認證系統」，查詢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或宜蘭縣之認證地點）。２、「AI趨勢與勞動權益」：每場次應規劃至少3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依前揭規定。二、補助經費：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為新臺幣(以下同)126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五類：(一)本局112年12月28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124287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款至第9款之工會聯合組織。(二)本局112年12月28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124287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0款之工會聯合組織。(三)本市立案非屬上述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工會聯合組織。(四)本市立案之職業工會、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組織。(五)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四、申請方式：(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方式投遞申請。(二)以「臨櫃遞件」方式送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勞動局【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進行遞送收文申請。(三)本局將以「中華郵政郵戳日期及時間」及「臨櫃遞件至本局收文櫃台之登記收文日期及時間」之先後順序為排序依據（如附件1），優先遞件申請者先予受理，至補助額度用罄為止。五、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0月14日前提出申請，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3年10月30日至11月25日，並應於計畫書核定後，始得執行。六、申請應附文件：(一)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1、至113年8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nbsp;&nbsp; &nbsp; &nbsp; 年以上之相關證明。&nbsp;2、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3、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4、前項2、3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二)第二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1、至113年8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2、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3、前項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三)第三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3年8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四)第五類之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五)申請「政策課程」者，應為本市工會聯合組織，並檢附：1、獲選本局113年度優良工會相關證明文件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等級證書（應於評核有效期限內）。2、於所送課程實施計畫中載明「實施對象」為：工會或會員工會之理、監事或會員代表等幹部為優先。七、其他：(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補助單位應於113年11月29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五)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六)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另課程於當年度10月 31日後辦理者，因故無法辦理或取消，應於當年度10月 31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七)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其中規劃「政策課程」若有安排行程至本公告事項一、（三）、1所指定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者，門票最高補助每人每場次200元，並於「行政管理費、雜支」項目額度內核銷。(八)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九)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3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2）。(十)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十一)相關表單如附件3或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址：https://bola.gov.taipei，路徑：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二)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 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4-09-30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36094728號",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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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9月30日北市勞教字第1136094728號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9285646/429acffd-1832-4f82-828e-57ce2a9465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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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2-113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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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3-113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申請表格(第三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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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遞件日期及時間認定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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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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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113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二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依據：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如「臺北市113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所訂勞資關係等4大主題課程。(二)重點課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每場次應規劃重點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有1節為重點課程。(三)政策課程：「2050淨零排放與公正轉型」及「離線權」課程：每場次應規劃至少3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依前揭規定。本市工會聯合組織申請本課程，倘安排行程者，須至獲「113年臺北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地點進行參訪。（請詳「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教育認證系統」，查詢臺北市之認證地點）。二、補助經費：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為新臺幣138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五類：(一)本局112年12月28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124287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款至第9款之工會聯合組織。(二)本局112年12月28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124287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0款之工會聯合組織。(三)本市立案非屬上述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工會聯合組織。(四)本市立案之職業工會、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組織。(五)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四、申請方式：(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方式投遞申請。(二)以「臨櫃遞件」方式送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勞動局【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進行遞送收文申請。(三)本局將以「中華郵政郵戳日期及時間」及「臨櫃遞件至本局收文櫃台之登記收文日期及時間」之先後順序為排序依據（如附件1），優先遞件申請者先予受理，至補助額度用罄為止。五、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3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3年9月2日至11月25日，並應於計畫書核定後，始得執行。六、申請應附文件：(一)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3年6月30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 &nbsp; &nbsp; &nbsp; 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前項2、3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二)第二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3年6月30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前項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三)第三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3年6月30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四)第五類之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五)申請「政策課程」者，應為本市工會聯合組織，並檢附：獲選本局113年度優良工會相關證明文件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等級證書（應於評核有效期限內）。於所送課程實施計畫中載明「實施對象」為：工會或會員工會之理、監事或會員代表等幹部為優先。七、其他：(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補助單位應於113年11月29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五)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六)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另課程於當年度10月 31日後辦理者，因故無法辦理或取消，應於當年度10月 31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七)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八)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九)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3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2）。(十)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十一)相關表單如附件3或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路徑：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二)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 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4-07-31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36082261號",
    "相關檔案": [
      {
        "title": "附件1-遞件日期及時間認定範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9250603/1f5cae5a-f00b-48c9-b656-e5ee31dc91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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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3-113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申請表格(第二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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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7月31日北市勞教字第113608226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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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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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F1B53C4A64481BFF",
    "title": "公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本局114年至115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之資格評選。",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依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附件1）、「勞資爭議調解辦法」（附件2）、「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附件3）及「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調解爭議調解實施要點」辦理。（附件4）公告事項：一、協助辦理勞資爭議之民間團體條件，係指符合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若有一項未符合，駁回申請，不予通知參加評選會）申請資格：(一)依法成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章程宗旨主要部分以促進勞資關係，調解勞資爭議為目的，且不得為勞工團體或雇主團體。(二)理事會或董事會之成員，其曾出任或現任工會、工業會或商業會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超出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請提供理事會名冊及現任職務資料）。(三)至少聘任一名專任會務人員，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nbsp;(四)於本局113年調解人名冊中聘任4名以上調解人（檢附願任同意書）。&nbsp;二、評選審查事項：詳如附件5。三、申請方式：符合第一點條件者，請提具下列文件（一式5份）以郵寄方式向本局申請。(一)申請書。（附件6）(二)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三)法人章程影本。(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冊（含經歷）。(五)召開董監事會或理事會相關記錄。(六)調解人處理案件之處理程序及倫理規則。(七)前1年度調解業務執行狀況（新團體提供執行調解業務工作計畫）。(八)協處場地相關證明文件。(九)收支決算表。(十)處理調解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十一)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十二)調解人辦理調解業務之費用標準。(十三)會務人員名冊（含參加勞工（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十四)調解人名冊（檢附願任同意書）。(十五)協處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每間會議室照片都應提供）各2張、會議室數量及容量資料。(十六)其他增進辦理調解業務之資源與措施。四、本局轉介協處勞資爭議案件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五、申請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8月16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六、評選日期及方式：(一)評選會日期：暫訂於113年9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舉行，地點另行通知。(二)評選民間團體數量：至多1家為上限。(三)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評選，並擇優取1名，獲辦理本局114年至115年委託協處勞資爭議案件之資格，但「審查平均分數低於（不含）80分」者不予獲得資格。(四)申請評選者，請於準備15分鐘之簡報並於評選會召開時報告。七、有關本公告、申請書、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及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等資料，請至本局網站（https://bola.gov.taipei）/首頁/最新消息下載。八、補充說明：取得資格之民間團體，應於114年至115年依本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行政契約約定事項協處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該期間若「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修正時，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公告發布日期": "2024-07-17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動字第1136080227號",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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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3-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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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6、114年至115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行政委託之公開評選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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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勞資爭議處理法(精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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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7月17日北市勞動字第1136080227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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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4-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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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5、114年至115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資格公開評選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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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行政契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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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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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918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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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64ABF46D05282EA2",
    "title": "公告本局113年勞資爭議調解人及調解委員名冊。",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本局113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及調解委員名冊。公告事項：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及調解委員名冊如附。",
    "公告發布日期": "2024-05-24T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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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5月24日北市勞動字第1136071590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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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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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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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1FB882BA24CAF1D6",
    "title": "公告113年度獲選本市優良工會特優及優等工會之勞教補助獎勵，有關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113年度獲選本市優良工會特優及優等工會之勞教補助獎勵，有關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本次「重點課程」包含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2050淨零排放與公正轉型。二、補助經費及對象：本案預計總補助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0萬元，補助對象為獲選113年度本市優良工會之特優及優等獎項工會，補助金額如下：特優獎項工會計6家，每家最高補助15萬元，共補助90萬元。優等獎項工會計14家，每家最高補助10萬元，共補助140萬元。三、申請期限及方式：符合本公告之受補助對象者，應自113年5月2日起至113年7月1日止提出申請。四、其他：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應於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受補助對象應於113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受補助對象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辦理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40人。受補助對象於最高補助額度內（特優15萬元、優等10萬元），得辦理1場至數場次勞動教育課程，每場次不受6萬元之限制，但每場次仍須於申請核定金額之範圍內核銷，直至各該最高補助額度經費核銷完畢為止。本次專案公告之申請方式、補助項目、補助基準暨核銷作業等方式及規範依照「113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册」(如附件)辦理。受補助對象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對象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對象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對象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另課程於當年度10月 31日後辦理者，因故無法辦理或取消，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http:// bola.gov.taipei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相關表單填報請參前項之本局官網路徑。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5、3346、3318傳真：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4-05-01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36068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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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3.113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核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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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5月1日北市勞教字第1136068476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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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891710DDC1D660E3",
    "title": "公告本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實施計畫」，並自113年起實施。",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本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實施計畫」，並自113年起實施。依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2條規定暨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公告事項：有關本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評鑑實施計畫」（含附表）請參閱附件資料。",
    "公告發布日期": "2024-04-19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動字第11360655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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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評鑑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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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4月19日北市勞動字第1136065568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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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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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B97BB2D1529BD2C4",
    "title": "公告113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一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113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一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據：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二)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應規劃至少1/3場次（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就上開「重點課程」擇一辦理，其餘受補助單位每場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　二、本次公告預計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364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　三、補助對象計以下六類，各類分配場次（額度）說明如下（以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計）：(一)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73場次：臺北市總工會補助15場次。臺北市職業總工會補助13場次。臺北市產業總工會補助9場次。臺北市產職企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北臺灣總工會補助5場次。臺北市勞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臺北市產職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台北市工人總工會補助5場次。中華職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本市立案且轄下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設立於本市之工會聯合組織（不含前述匡列補助之9家工會聯合組織），每一工會聯合組織最高受理申請補助3場次。(二)112年度曾提出申請之本市立案工會組織（不含產業工會），共補助279場次（詳附件1）。(三)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共補助48萬元。(四)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職業工會組織，共補助72萬元。(五)本市立案之產業工會組織及非屬前述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96萬元。(六)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共補助36萬元。　四、公告事項三（三）至（六）申請方式限以下2種（詳附件2）：(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方式投遞申請。(二)以「臨櫃遞件」方式送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勞動局【NO.34 勞動局收文櫃台】進行遞件收文申請。　五、申請期限：(一)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一）、（二）之申請資格者，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提出申請。(二)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三）、（四）、（五）、（六）申請資格者，申請及審核與核定流程說明如下：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所規劃之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3年2月5日後，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審查與核定流程如下：(１)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未逾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由本局逕依申請文件審核後，予以准駁。(２)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本局將以「中華郵政郵戳日期及時間」、「臨櫃遞件至本局收文櫃台之登記收文日期及時間」之先後順序進行排序，優先遞件申請者先予受理，並至各類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六、申請應附文件：(一)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二)第一類第1至9項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112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前項2、3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三)第一類第10項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112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本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四)本市立案非屬前述公告事項三(一)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2年12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七、其他：(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補助單位應於113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辦理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 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 ）至少40人。(五)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六)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 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七)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另課程於當年度10月31日後辦理者，因故無法辦理或取消，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八)年度公告匡列場次之受補助單位，如辦理場次未達本局年度匡列數，或計畫變更未依(六)(七)之規定通知本局者，將列為下一年度調整之參考，使經費資源有效利用。(九)受補助單位每場次勞動教育課程辦理實績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十)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十一)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十二)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3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詳附件3）。(十三)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十四)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364萬元；本案預算之執行，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十五)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網址：https://reurl.cc/N4jvW5）。(十六)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 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3-12-28T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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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113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工會組織場次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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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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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4BEF7AC4514596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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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本局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受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及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等2家112年下半年勞資爭議業務之考核結果。依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2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一、本法第11條第5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形。二、第20條民間團體之資格要件。三、第25條第2項調解紀錄之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結果，應予公告。考核不合格之受託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委託辦理調解業務。」。公告事項：本局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受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等2家112年下半年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考核，其考核結果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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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年12月25日北市勞動字第1126123783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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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本局「勞資爭議調解人聘任及評量處理方式」，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本局「勞資爭議調解人聘任及評量處理方式」，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公告事項：有關本局「勞資爭議調解人聘任及評量處理方式」(含附表)請參閱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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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年12月6日北市勞動字第1126121244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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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表1-勞資爭議調解人評選評分標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9088542/a797b486-f7c9-4918-a867-37d3f15028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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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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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9069980",
    "ArticleType":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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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641C0B8F5C11602F",
    "title": "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五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 、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五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二)重點課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每場次應規劃前述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有1節為前述課程。　二、補助經費：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為新臺幣30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　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6類：(一)本局111年12月27日北市勞教字第1116142850號公告(下稱本年度第一次公告)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及112年1月9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050339號公告(下稱本年度第二次公告)之工會聯合組織補助對象。(二)本市立案非屬上述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三)本年度第一次公告第2類補助對象。(四)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產業工會組織。(五)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職業工會組織。(六)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　四、申請方式：符合本公告事項之申請資格者，採單一受理申請方式，請以「臨櫃親送」方式（不含快遞送達等）親自遞送申請文件，採「先到先受理」，以申請案臨櫃親送日期時間排序，並至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五、申請期限：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11月14日前提出申請，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2年11月23日後。　六、申請文件遞送日期時間認定標準及收文程序：備妥申請文件（如附件1之申請表格）後，親送（不含快遞送達等）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並依下列方式辦理：(一)遞送申請文件服務時間為：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紅龍開啟及取號機服務時間為早上8點30分，以現場實際情形為準。【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收文時間為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2536）。(二)請注意以下事項：受理申請日期11月13日上午10時以前：申請補助單位抵達聯合服務中心之先後順序進行排隊，由本局人員依序發放「人工號碼牌」予每一申請補助單位，本局【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將依號碼牌之序位進行收文，並以收件當下所登記之「日期」及「時間」為遞送日期時間。受理申請日期11月13日上午10時之後至11月14日：請先至【取號機】進行取號後，再至【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送件申請，並以收件當下所登記之「日期」及「時間」為遞送日期時間。(三)遞送申請文件服務時間為：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紅龍開啟及取號機服務時間為早上8點30分，以現場實際情形為準。【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收文時間為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2536）。　七、申請應附文件：(一)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2年10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前項2、3款之認定，原則上以送本局備查之11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惟本局得視審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其他佐證資料。(二)本市立案非屬前述三(一)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2年10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前項資料，原則上以送本局備查之11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惟本局得視審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其他佐證資料。(三)第六類之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八、其他：(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2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五)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六)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七)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八)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九)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2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2）。(十)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十一)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二)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3-11-10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26117765號",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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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112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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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點擊瀏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年11月10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117765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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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2-112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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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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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3D257B26D6B653E5",
    "title": "公告辦理勞資爭議案件受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及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等2家辦理112年上半年勞資爭議業務之考核結果。",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本局辦理勞資爭議案件受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及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等2家辦理112年上半年勞資爭議業務之考核結果。公告事項：經查，本局辦理勞資爭議案件受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等2家辦理112年上半年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考核， 其考核結果符合規定。",
    "公告發布日期": "2023-08-21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動字第11260936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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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年8月21日北市勞動字第1126093621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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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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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903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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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EB0124D262D49E26",
    "title": "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四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 、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四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二)本有鑑於近期性騷議題備受關注，｢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2年8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41號令，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明年3月8日施行。為重視職場平權、增進相關知能，本次公告「重點課程」為：【性別平等工作】相關課程，每場次應規劃前述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有1節為前述課程。　二、補助經費：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為新臺幣150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　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6類：(一)本局111年12月27日北市勞教字第1116142850號公告(下稱本年度第一次公告)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及112年1月9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050339號公告(下稱本年度第二次公告)之工會聯合組織補助對象。(二)本市立案非屬上述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三)本年度第一次公告第2類補助對象。(四)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產業工會組織。(五)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職業工會組織。(六)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　四、申請方式：符合本公告事項之申請資格者，採單一受理申請方式，請以「臨櫃親送」方式（不含快遞送達等）親自遞送申請文件，採「先到先受理」，以申請案臨櫃親送日期時間排序，並至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五、申請文件遞送日期時間認定標準及收文程序：備妥申請文件（如附件1之申請表格）後，親送（不含快遞送達等）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並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受理申請日期8月21日：申請補助單位抵達聯合服務中心之先後順序進行排隊，由本局人員於上午8時依序發放「人工號碼牌」予每一申請補助單位，本局【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將依號碼牌之序位進行收文，並以收件當下所登記之「日期」及「時間」為遞送日期時間。(二)受理申請日期8月22日至8月25日：請先至【取號機】進行取號後，再至【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送件申請，並以收件當下所登記之「日期」及「時間」為遞送日期時間（請務必詳閱附件2之收文程序範例）。(三)遞送申請文件服務時間為：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紅龍開啟及取號機服務時間為早上8點30分，以現場實際情形為準。【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收文時間為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2536）。　六、申請期限：自112年8月21日起至8月25日前提出申請，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2年9月20日後。　七、申請應附文件：(一)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　１、至112年7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２、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　３、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　４、前項2、3款之認定，原則上以送本局備查之11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惟本局得視審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其他佐證資料。(二)本市立案非屬前述三(一)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　１、至112年7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２、前項資料，原則上以送本局備查之11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惟本局得視審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其他佐證資料。(三)第六類之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八、其他：(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2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辦理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40人。(五)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六)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七)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八)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九)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十)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2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3）。(十一)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十二)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三)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3-08-18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26094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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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3-112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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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點擊瀏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年8月18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094034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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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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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11F3A5218961EEDE",
    "title": "修正本局112年6月27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074443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五點。",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修正本局112年6月27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074443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五點。公告事項：旨揭公告事項第五點所訂先至【取號機】進行取號之規定，修正如下：受理申請日期7月12日（第1日）：申請補助單位抵達聯合服務中心之先後順序進行排隊，由本局人員依序發放號碼牌予每一申請補助單位，本局【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將依號碼牌號碼之序位進行收文。受理申請日期7月13日至7月27日：收文程序維持不變，仍依原規定先至【取號機】進行取號後，再至【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送件申請。",
    "公告發布日期": "2023-07-10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26077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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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年7月10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07764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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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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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30A435C45F128CA2",
    "title": "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三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三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一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二)本市立案之工會組織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　二、本次公告預計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26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　三、補助對象計以下4類，各類分配場次(額度)說明如下(以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計)：(一)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共補助30萬元，計5場次。(二)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職業工會組織，共補助24萬元，計4場次。(三)本市立案之產業工會組織及非屬本局112年度第1次公告(111年12月27日北市勞教字第1116142850號)及第2次公告(112年1月9日北市教字第1126050339號)受理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48萬元，計8場次。(四)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共補助24萬元，計4場次。　四、申請方式：符合本公告事項之申請資格者，採單一受理申請方式，請以「臨櫃親送」方式(不含快遞送達等) 遞送申請文件，本局將採「先到先受理」，以申請案遞送日期時間排序，並至各類之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五、申請文件遞送日期時間認定標準及收文程序（請務必詳閱附件1之收文程序範例）：備妥申請文件（如附件2之表件範例）後，親送（不含快遞送達等）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先至【取號機】進行取號後，再至【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送件申請（收文時間：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2536），並以收件當下所登記之「日期」及「時間」為遞送日期時間。如有必要申請文件缺件或申請函文未蓋現任理事長章之情形者，將不予受理。遞送申請文件服務時間為：(一)取號機早上8點開啓，以現場實際情形為準。(二)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收文時間為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　六、申請期限：自112年7月12日起至7月27日前提出申請，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2年8月21日後。　七、申請資格：(一)第三類之非屬本局112年度第1次及第2次公告受理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之申請資格如下：　１、至112年5月31止，應成立滿1年以上，以送本局備查之11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　２、組織名稱需冠「臺北市」。(二)第三類之產業工會於109年10月1日後成立者，組織名稱需冠「臺北市」。(三)第四類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八、其他：(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2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五)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六)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七)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八)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九)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2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3）。(十)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十一)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二)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3-06-27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26074443號",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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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點擊瀏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年6月27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074443號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9002145/2d8983b9-7f10-4cd8-9a83-a6f443afc9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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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3-112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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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2-申請文件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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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附件1-收文程序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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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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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7E3E3D71BE49B964",
    "title": "公告臺北市政府第5屆勞資爭議仲裁人暨仲裁委員名冊。",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臺北市政府第5屆勞資爭議仲裁人暨仲裁委員名冊。公告事項：臺北市政府第5屆勞資爭議仲裁人暨仲裁委員名如附。",
    "公告發布日期": "2023-05-05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動字第11260662131號",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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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本市第5屆勞資爭議仲裁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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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年5月5日北市勞動字第11260662131號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8977414/686fc10b-0041-46b3-8513-f8bdd57b50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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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本市第5屆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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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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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8973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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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E1B48B4A797E19E1",
    "title": "公告112年度獲選本市優良工會特優及優等工會之勞教補助獎勵，有關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112年度獲選本市優良工會特優及優等工會之勞教補助獎勵，有關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二)本次「重點課程」包含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二、補助經費：本案預計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每場次不受最高補助6萬元之限制。三、補助對象：獲選112年度本市優良工會之特優及優等獎項工會及補助金額如下：(一)特優獎項工會計6家，每家最高補助15萬元，共補助90萬元。(二)優等獎項工會計14家，每家最高補助10萬元，共補助140萬元。四、申請期限及方式：符合本公告之受補助對象者，應自112年5月2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提出申請。五、其他：(一)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應於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受補助對象應於112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對象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辦理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40人。(五)受補助對象於最高補助額度內（特優15萬元、優等10萬元），得辦理1場至數場次勞動教育課程，每場次不受最高補助6萬元之限制，但每場次仍須於申請核定金額之範圍內核銷，直至各該最高補助額度經費核銷完畢為止。(六)本次專案公告之申請、核銷項目及補助基準之作業方式仍依「 112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册」辦理。(七)受補助對象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八)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對象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對象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九)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對象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十)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十一)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2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十二)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http:// bola.gov.taipei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三)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相關表單填報請參前項之本局官網路徑。(十四)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5、3346、3318傳真：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3-05-01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26065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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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年5月1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06571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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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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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F439076E51C7B2A4",
    "title": "訂定「臺北市推動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指導要點」，並自公告日生效。",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令訂定「臺北市推動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指導要點」，並自公告日生效。附「臺北市推動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指導要點」。",
    "公告發布日期": "2023-04-24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資11260649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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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年4月24日北市勞資112606492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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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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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修正112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册」補助基準表中「講師鐘點費」補助項目之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修正112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册」補助基準表中「講師鐘點費」補助項目之相關事項。公告事項：　　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其中有關邀本局人員擔任講師部分，依本局現職人員應邀擔任講座授課相關規範與差勤處理原則，不支給講師鐘點費。",
    "公告發布日期": "2023-01-09T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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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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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臺北市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二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二)受補助單位每場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二、補助經費：本案預算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2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另本年度「膳食費-早餐」補助項目費用調高至60元/人次。三、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轄下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之工會聯合組織（不含112年12月27日本局公告匡列補助之7家工會聯合組織），每一工會聯合組織最高受理申請補助3場次。四、申請期限及方式：符合本公告事項之申請資格，自公告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提出申請。五、應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一)111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須附相關證明）。(二)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設立於本市，設立於本市。(三)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四)前二款資格認定，原則上以送本局備查之11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惟本局得視審核需要，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其他佐證資料。六、其他：(一)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應於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2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補助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40人。(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六)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七)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八)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九)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十)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2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4）；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http:// bola.gov.taipei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一)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相關表單填報請參前項之本局官網路徑。(十二)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5、3346，傳真：272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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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二)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應規劃至少1/3場次（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就上開「重點課程」擇一辦理 ，其餘受補助單位每場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二、補助經費：本案預計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986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下同）6萬元。三、補助對象為以下2類，各類分配場次（額度）說明如下（以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計）：(一)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57場次：１、臺北市總工會補助15場次。２、臺北市職業總工會補助13場次。３、臺北市產業總工會補助9場次。４、臺北市產職企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５、北臺灣總工會補助5場次。６、臺北市勞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７、臺北市產職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二)111年度曾提出申請之本市立案工會組織（不含產業工會），共補助274場次（詳附件1）。四、申請期限及方式：符合本公告事項之申請資格者，應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提出申請。五、申請資格：若為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一)至111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二)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設立於本市。(三)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四)前二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六、其他：(一)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應於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2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補助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40人。(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六)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七)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八)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九)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十)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2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4）；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http://bola.gov.taipei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一)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相關表單填報請參前項之本局官網路徑。(十二)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2-12-27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16142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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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點擊瀏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年12月27日北市勞教字第1116142850號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8911281/2792302c-5f99-4f97-b01f-a262fa3b23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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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第4次公告之補助重點課程、補助經費、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第4次公告之補助重點課程、補助經費、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如「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所訂勞資關係等4大主題課程，其中「職業安全衛生」主題課程之內容包含「職業安全衛生&職業技能」（如各該行職業傷病成因及預防等）。(二)重點課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每場次應規劃重點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有1節為重點課程。二、補助經費：本案預算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3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三、補助項目：依「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所訂補助基準表補助，其中「膳食費-早餐」補助項目費用由單價上限50元/人次，調整至60元/人次。四、補助對象分為以下5類，並依各類序位依序受理申請，每一工會以申請2場次為限，說明如下：(一)本局110年12月30日北市勞教字第1106142577號公告（下稱本年度第1次公告）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二)本市立案非屬上述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三)本年度第1次公告第2類補助對象。(四)本年度第1次公告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及職業工會組織。(五)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以其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為限，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五、申請期限及方式：(一)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前提出申請（或經費用罄為止）。(二)以各類序位及送達本局時間（郵戳為憑）先後順序為排序依據，並應於計畫書核定後，始得執行。六、補助對象資格及佐證文件：(一)本市立案之工會組織，需檢附現任理事長當選證書。(二)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除立案證書影本外，需另行檢附組織章程。(三)非屬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１、至111年9月30日成立滿1年以上。２、會員工會達9家以上。３、前述資格之認定，以工會送本局備查之110年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準。(四)本公告第1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１、至111年9月30日前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２、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３、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４、前二款之認定，以工會送本局備查之110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準。七、其他(一)本次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適用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相關表單載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http://bola.gov.taipei，路徑：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1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其他核銷相關規定，需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三)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5、3346，傳真：2720 -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2-10-05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16108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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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第3次公告之補助重點課程、補助經費、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nbsp;主旨：公告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第3次公告之補助重點課程、補助經費、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事項：一、申請資格：重點補助課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每場次應規劃前述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有1節為前述課程。二、補助經費：本案預算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5類，並依各類序位依序受理申請，每一工會以申請2場次為限，說明如下：(一)本局110年12月30日北市勞教字第1106142577號公告（下稱本年度第1次公告）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二)本市立案非屬上述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三)本年度第1次公告第2類補助對象。(四)本年度第1次公告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及職業工會組織。(五)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以其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為限，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四、申請期限及方式：(一)自公告日起至111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或經費用罄為止）。(二)以各類序位及送達本局時間（郵戳為憑）先後順序為排序依據，並應於計畫書核定後，始得執行。五、補助對象資格及佐證文件：(一)本市立案之工會組織，需檢附現任理事長當選證書。(二)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除立案證書影本外，需另行檢附組織章程。(三)非屬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１、至111年8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２、會員工會達9家以上。３、前述資格之認定，以工會送本局備查之110年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準。(四)本公告第1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１、至111年8月31日前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２、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３、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４、前二款之認定，以工會送本局備查之110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準。六、其他(一) 本次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適用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相關表單載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路徑：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 &nbsp;&nbsp;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二)其他核銷相關規定，需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三)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5、3346，傳真：2720 -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2-09-12T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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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第2次公告之補助重點課程、補助經費、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臺北市111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第2次公告之補助重點課程、補助經費、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事項：一、重點補助課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每場次應規劃前述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有1節為前述課程。二、補助經費：本案預算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72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5類，並依各類序位依序受理申請，每一工會以申請2場次為限，說明如下：(一)本局110年12月30日北市勞教字第1106142577號公告（下稱本年度第1次公告）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二)本市立案非屬上述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三)本年度第1次公告第2類補助對象。(四)本年度第1次公告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及職業工會組織。(五)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以其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為限，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四、申請期限及方式：(一)自公告日起至111年8月22日前提出申請（或經費用罄為止）。(二)以各類序位及送達本局時間（郵戳為憑）先後順序為排序依據，並應於計畫書核定後，始得執行。五、補助對象資格及佐證文件：(一)本市立案之工會組織，需檢附現任理事長當選證書。(二)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除立案證書影本外，需另行檢附組織章程。(三)非屬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１、至111年7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２、會員工會達9家以上。３、前述資格之認定，以工會送本局備查之110年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準。(四)本公告第1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１、至111年7月31日前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２、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３、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４、前二款之認定，以工會送本局備查之110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準。六、其他：(一) 本次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適用臺北市111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相關表單載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 http://bola.gov.taipei，路徑：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 ）。(二)其他核銷相關規定，需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三)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5、3346，傳真：2720 -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2-07-29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16081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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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點擊瀏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年7月29日北市勞教字第1116081736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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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名冊。公告事項：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年度勞資爭議調解人名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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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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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點擊前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專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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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臺北市政府第7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名冊。",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臺北市政府第7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名冊。公告事項：臺北市政府第7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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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北市勞動字第1116057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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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點擊瀏覽本市勞動局第7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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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EDD0B7A51496DD1E",
    "title": "公告111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111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事項：一、課程範圍：(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 (二)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應規劃至少1/3場次（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就上開「重點課程」擇一辦理 ，其餘受補助單位每場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二、補助經費：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下同）6萬元。三、補助對象為以下六類，各類分配場次（額度）說明如下（以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計）：(一)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57場次：１、臺北市總工會補助15場次。２、臺北市職業總工會補助13場次。３、臺北市產業總工會補助9場次。４、臺北市產職企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５、北臺灣總工會補助5場次。６、臺北市勞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７、臺北市產職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二)110年度曾提出申請之本市立案工會組織（不含產業工會），共補助271場次（詳附件1）。(三)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共補助48萬。(四)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職業工會組織，共補助72萬元。(五)本市立案之產業工會組織及非屬前述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96萬元。(六)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共補助36萬元。四、申請期限及方式：(一)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一）、（二）之申請資格者，應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提出申請。(二)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三）、（四）、（五）、（六）申請資格者，申請及審核與核定流程說明如下：１、應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月17日止提出申請。２、補助計畫所規劃之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1年2月21日後，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３、申請時所附文件，除申請補助計畫所需書表格式外，應加附「辦理勞動教育課程效益分析書（附件2）」。４、審查與核定流程如下（詳如附件3）：(１)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未逾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由本局逕依申請文件審核後，予以准駁。(２)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勞教補助審查委員會審查評分後，按評分排定序位，依序辦理准駁作業。五、申請資格：(一)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二)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１、至110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２、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設立於本市。３、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４、前二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0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三)非屬前述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１、至110年12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２、會員工會達9家以上。３、前二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0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四)第五類之產業工會組織：109年10月1日後成立者，組織名稱需冠「臺北市」。六、其他：(一)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應於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1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四)補助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40人。(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六)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七)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八)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九)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十)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1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4）；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下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十一)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公告發布日期": "2021-12-30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06142577號",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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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0年12月30日北市勞教字第1106142577號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8501204/4a5c0721-f6b6-435f-af05-7c082263f0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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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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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8497295",
    "ArticleType":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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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B0BBE880730051C3",
    "title": "公告本局辦理勞資爭議案件受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及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等2家辦理110年下半年勞資爭議業務之考核結果。",
    "內容":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主旨：公告本局辦理勞資爭議案件受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及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等2家辦理110年下半年勞資爭議業務之考核結果。公告事項：經查，本局辦理勞資爭議案件受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及「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等2家辦理110年下半年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考核，其考核結果符合規定。",
    "公告發布日期": "2021-12-21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動字第11061306091號",
    "相關檔案": [
      {
        "title": "點擊瀏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0年12月21日北市勞動字第11061306091號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0174/8497295/7fa63491-0912-4c30-975e-572cb4f0a7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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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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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840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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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75D186E2307F53&s=EF8187C45FB188A8",
    "title": "修正本局「109年12月31日北市勞教字第1096179314號公告」。",
    "內容": "　　修正公告事項第四點第一項所訂符合公告事項三(一)、(二)申請資格者之申請期限，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7月20日止，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發布日期": "2021-06-04T00:00:0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060711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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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0年6月4日北市勞教字第1106071131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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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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