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減班休息」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勞工前已同意實施所謂「減班休息」,惟產假期間 ,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自無得實施所謂「減班休息」,並應依減班休息前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數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