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制勞工產假工資應如何計算?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一、每週工作時數固定者:每週工作時數×8週×勞雇雙方約定時薪。 二、每週工作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6個月工作時數推估出產假8週期間原應工作時數×勞雇雙方約定時薪。 三、上開工作時數不含延長工時。 參考: (一)勞動部於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1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二)勞動部109年9月10日勞動條2字第1090078348號函:「 …二、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勞工之產假期間應依曆計算,不因部份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合先敘明。三、復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略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 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給。』。四、有關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產假薪資計算疑義,如係每週工作時數固定者,以每週工作時數乘以8週,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計算;如係每週工作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6個月之工作時數,推估出產假8週期間原應工作之時數後,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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