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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計算起迄時間?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1.年終獎金之規定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2.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營業年度」,係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政部76年3月31日(76)台內勞字第486744號函)。
3.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四、津貼及獎金。」、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略以:「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五、...獎金。」、第10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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