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義上來,所謂「年齡歧視」是指「雇主在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等方面,因為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年齡而直接或間接地給予不同的待遇」。換句話說,「年齡歧視」是指雇主在作成相關僱用決定時,不以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為判斷,而是以與執行該工作能力無關的「年齡」因素作為考量的標準,因而造成某個年齡層的人無法和其他年齡層的人公平競爭。
有關就業年齡限制部分,如有其他相關法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勞基法有六十五歲強制退休的規定,雇主若強制年滿六十五歲的受僱人退休,並不會構成就業年齡歧視,但雇主對年滿六十五歲者之合法差別待遇僅止於「強制退休」方面,雇主對年滿六十五歲者仍不得在招募、僱用、陞遷、勞動條件、調職、懲戒、訓練、福利等方面給予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