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在女性受僱者分娩期間,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
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令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分娩及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另產假天數應依曆連續計算(遇例假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三、產假期間薪資以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來說,產假天數八星期及四星期部分工資照給(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一星期及五日部份可不給薪,但不可影響全勤獎金、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