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乃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法定程序,依該法第10條規定:「1、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時,其名 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2、請求調解事項。3、依第11條第1項選定之調解方式。」(勞動局備有制式申請表格)提出調解申請時,請務必依上述規定辦理,並指定獨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以免本局需發函請申請者補件,延緩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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