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民眾出庭作證是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相關法令經法院傳喚出庭作證,則事業單位應依上開函釋辦理;反之,如出庭作證非屬公事,則事業單位無須給予公假,惟不得拒絕勞工請假。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77年2月13日台(77)勞動二字第02276號函釋:「1、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2、勞工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303條第1、2項暨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之規定,應有出庭作證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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