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主旨:公告本局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受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及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等2家112年下半年勞資爭議業務之考核結果。
依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2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一、本法第11條第5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形。二、第20條民間團體之資格要件。三、第25條第2項調解紀錄之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結果,應予公告。考核不合格之受託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委託辦理調解業務。」。
公告事項:本局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受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等2家112年下半年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考核,其考核結果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