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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四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 公告發布日期:113-10-30
  • 發文字號:北市勞教字第1136100066號

依據: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

(一)課程主題:如「臺北市113年度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所訂勞資關係等4大主題課程。 (二)重點課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每場次應規劃重點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有1節為重點課程。若規劃辦理政策課程者,不在此限。 

(三)政策課程,以下擇一辦理: 

1、「2050淨零排放與公正轉型」及「離線權」課程:每場次應規劃至少3 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依前揭規定。本市工會聯合組織申請本課程,倘安排行程者,須至獲「113年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或宜蘭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地點進行參訪(請詳「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教育認證系統」,查詢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或宜蘭縣之認證地點)。 

2、「AI趨勢與勞動權益」:每場次應規劃至少3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依前揭規定。 


二、補助經費: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為新臺幣(以下同)54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 


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五類:

(一)本局112年12月28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124287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款至第9款之工會聯合組織。

(二)本局112年12月28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124287號公告第一類補助對象第10款之工會聯合組織。 (三)本市立案非屬上述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工會聯合組織。

(四)本市立案之職業工會、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組織。

(五)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


四、申請方式: 

(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方式投遞申請。 

(二)以「臨櫃遞件」方式送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勞動局【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進行遞送收文申請。

(三)本局將以「中華郵政郵戳日期及時間」及「臨櫃遞件至本局收文櫃台之登記收文日期及時間」之先後順序為排序依據(如附件1),優先遞件申請者先予受理,至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五、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1月6日前提出申請,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3年11月18日起,並應於計畫書核定後,始得執行。 


六、申請應附文件: 

(一)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 

1、至113年9月30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 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2、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 

3、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

4、前項2、3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

 (二)第二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 

1、至113年9月30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2、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 

3、前項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 

(三)第三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3年9月30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四)第五類之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五)申請「政策課程」者,應為本市工會聯合組織,並檢附: 

1、獲選本局113年度優良工會相關證明文件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等級證書(應於評核有效期限內)。 

2、於所送課程實施計畫中載明「實施對象」為:工會或會員工會之理、監事或會員代表等幹部為優先。 


七、其他: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 

(二)補助單位應於113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 

(四)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五)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 

(六)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 

(七)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其中規劃「政策課程」若有安排行程至本公告事項一、(三)、1所指定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者,門票最高補助每人每場次200元,並於「行政管理費、雜支」項目額度內核銷。 

(八)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 

(九)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3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2)。 

(十)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十一)相關表單如附件3或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址:https://bola.gov.taipei,路徑: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 

(十二)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 3345、3346,傳真:(02)2720-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