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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一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 公告發布日期:112-12-28
  • 發文字號:北市勞教字第1126124287號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主旨:公告113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一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依據: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

(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

(二)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應規劃至少1/3場次(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就上開「重點課程」擇一辦理,其餘受補助單位每場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

 二、本次公告預計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364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

 三、補助對象計以下六類,各類分配場次(額度)說明如下(以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計):

(一)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73場次:

  1. 臺北市總工會補助15場次。
  2. 臺北市職業總工會補助13場次。
  3. 臺北市產業總工會補助9場次。
  4. 臺北市產職企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
  5. 北臺灣總工會補助5場次。
  6. 臺北市勞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
  7. 臺北市產職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
  8. 台北市工人總工會補助5場次。
  9. 中華職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
  10. 本市立案且轄下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設立於本市之工會聯合組織(不含前述匡列補助之9家工會聯合組織),每一工會聯合組織最高受理申請補助3場次。

(二)112年度曾提出申請之本市立案工會組織(不含產業工會),共補助279場次(詳附件1)。

(三)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共補助48萬元。

(四)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職業工會組織,共補助72萬元。

(五)本市立案之產業工會組織及非屬前述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96萬元。

(六)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共補助36萬元。

 四、公告事項三(三)至(六)申請方式限以下2種(詳附件2):

(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方式投遞申請。

(二)以「臨櫃遞件」方式送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勞動局【NO.34 勞動局收文櫃台】進行遞件收文申請。

 五、申請期限:

(一)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一)、(二)之申請資格者,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提出申請。

(二)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三)、(四)、(五)、(六)申請資格者,申請及審核與核定流程說明如下:

  1. 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提出申請。
  2. 補助計畫所規劃之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3年2月5日後,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
  3. 審查與核定流程如下:

(1)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未逾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由本局逕依申請文件審核後,予以准駁。

(2)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本局將以「中華郵政郵戳日期及時間」、「臨櫃遞件至本局收文櫃台之登記收文日期及時間」之先後順序進行排序,優先遞件申請者先予受理,並至各類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六、申請應附文件:

(一)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二)第一類第1至9項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

  1. 112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2. 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
  3. 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
  4. 前項2、3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

(三)第一類第10項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

  1. 112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2. 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本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

(四)本市立案非屬前述公告事項三(一)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至112年12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七、其他: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

(二)補助單位應於113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三)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

(四)辦理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 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 )至少40人。

(五)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六)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 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

(七)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另課程於當年度10月31日後辦理者,因故無法辦理或取消,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

(八)年度公告匡列場次之受補助單位,如辦理場次未達本局年度匡列數,或計畫變更未依(六)(七)之規定通知本局者,將列為下一年度調整之參考,使經費資源有效利用。

(九)受補助單位每場次勞動教育課程辦理實績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

(十)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

(十一)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

(十二)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3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詳附件3)。

(十三)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十四)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364萬元;本案預算之執行,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

(十五)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網址:https://reurl.cc/N4jvW5)。

(十六)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 3345、3346,傳真:(02)2720-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