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主旨:公告113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本府衛生局及本學院自辦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委託或自辦班」、「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徵求訓練單位計畫書。
依據:
一、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2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835號公告「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12月27日發訓字第1112512084A號令及111年12月22日第1112512105A號令修正發布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倘有訂頒最新規定,請依最新規定比照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充實我國長期照顧人力需求,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鼓勵本府所屬機關及民間單位投入照顧服務員訓練工作,以充實本市照顧服務人力。
二、受訓對象:年滿16歲以上、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任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
三、申請單位資格: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第5點第2款規定之一:
(一)依法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醫療、護理、長照、社會工作、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法人。
(二)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三)設有長期照顧相關科之高中職校。
(四)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評鑑等第甲等(含)以上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五)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六)依工會法設立且與照顧服務相關之工會。
四、辦理訓練期限:
(一)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班:113年2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止。
(二)本市公部門或民間單位自辦班:113年2月1日至113年12月15日止。
五、注意事項:
(一)「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及「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班」之申請要件、應備文件、計畫審查及執行等其他相關事項依據「113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及「113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之規範辦理。上述計畫下載路徑請至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網站(http://www.tvdi.gov.taipei,首頁>最新消息),相關提案計畫書表請自行下載修正使用。
(二)113年本市各類訓練之實體班、實習專班,開班規劃如下:
1、113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且至少有3班實習專班。
2、113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班。
3、113年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班,且至少有3班實習專班。
(三)「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照顧服務員班」、「本府衛生局及本學院自辦班」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委託或自辦班」之申請要件、應備文件、計畫審查及執行等其他相關事項請依據「臺北市113年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下載路徑請至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網站(http://www.tvdi.gov.taipei,首頁>表單下載)相關提案計畫書表請自行下載修正使用。
(四)提案申請單位如為公辦民營之單位或於公辦民營之機構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請於申請時併同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相關收費標準或佐證文件。
(五)有關計畫申請之實習場所收容人數及床位數等資訊,請提案申請單位於計畫提報時併同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影本等相關佐證文件。
(六)旨揭計畫倘有訂頒最新規定,請依最新規定比照辦理。
六、申請期間及受理方式:
(一)計畫申請應檢附文件:
1、資格審查表及單位自我檢核表。
2、申請單位資格文件1份(無需膠裝)。
3、訓練計畫書一式6份(參照自我檢核表依序排列並膠裝)。
4、通過110年度以後TTQS評核文件之影本(無則免附)。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達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職能評量組(公文函及申請資料),逾期不予受理(非以郵戳為憑)。收件地址: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301號(信封右上角請註明「補助專班或自訓自用班提案資料」、「本府衛生局及本學院自辦班提案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委託或自辦班提案資料」或「民間單位於本市自辦照顧服務員班提案資料」)。
七、洽詢單位:
(一)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班: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洽詢電話(02)28721940分機225、304、305。
(二)本市公部門或民間單位自辦班:
1、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洽詢電話(02)28721940分機225、304、305。
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洽詢電話:1999轉1877。
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洽詢電話:1999轉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