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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四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 、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 公告發布日期:112-08-18
  • 發文字號:北市勞教字第1126094034號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主旨: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第四次公告之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

(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

(二)本有鑑於近期性騷議題備受關注,「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2年8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41號令,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明年3月8日施行。為重視職場平權、增進相關知能,本次公告「重點課程」為:【性別平等工作】相關課程,每場次應規劃前述課程至少1節;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亦應有1節為前述課程。

 二、補助經費: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為新臺幣150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

 三、補助對象分為以下6類:

(一)本局111年12月27日北市勞教字第1116142850號公告(下稱本年度第一次公告)第1類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及112年1月9日北市勞教字第1126050339號公告(下稱本年度第二次公告)之工會聯合組織補助對象。

(二)本市立案非屬上述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

(三)本年度第一次公告第2類補助對象。

(四)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產業工會組織。

(五)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職業工會組織。

(六)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

 四、申請方式:符合本公告事項之申請資格者,採單一受理申請方式,請以「臨櫃親送」方式(不含快遞送達等)親自遞送申請文件,採「先到先受理」,以申請案臨櫃親送日期時間排序,並至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五、申請文件遞送日期時間認定標準及收文程序:備妥申請文件(如附件1之申請表格)後,親送(不含快遞送達等)至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理申請日期8月21日:申請補助單位抵達聯合服務中心之先後順序進行排隊,由本局人員於上午8時依序發放「人工號碼牌」予每一申請補助單位,本局【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將依號碼牌之序位進行收文,並以收件當下所登記之「日期」及「時間」為遞送日期時間。

(二)受理申請日期8月22日至8月25日:請先至【取號機】進行取號後,再至【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送件申請,並以收件當下所登記之「日期」及「時間」為遞送日期時間(請務必詳閱附件2之收文程序範例)。

(三)遞送申請文件服務時間為: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紅龍開啟及取號機服務時間為早上8點30分,以現場實際情形為準。【NO.34勞動局收文櫃台】收文時間為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2536)。

 六、申請期限:自112年8月21日起至8月25日前提出申請,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2年9月20日後。

 七、申請應附文件:

(一)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

 1、至112年7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2、會員工會設立於本市,達30家以上。

 3、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

 4、前項2、3款之認定,原則上以送本局備查之11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惟本局得視審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二)本市立案非屬前述三(一)補助對象之工會聯合組織,應檢附:

 1、至112年7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2、前項資料,原則上以送本局備查之11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惟本局得視審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三)第六類之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八、其他: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2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

(四)辦理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40人。

(五)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六)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

(七)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

(八)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

(九)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

(十)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2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3)。

(十一)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十二)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

(十三)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4、3345、3346,傳真:(02)2720-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