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依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附件1)、「勞資爭議調解辦法」(附件2)、「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附件3)及「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調解爭議調解實施要點」辦理。(附件4)
公告事項:
一、協助辦理勞資爭議之民間團體條件,係指符合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若有一項未符合,駁回申請,不予通知參加評選會)申請資格:
(一)依法成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章程宗旨主要部分以促進勞資關係,調解勞資爭議為目的,且不得為勞工團體或雇主團體。
(二)理事會或董事會之成員,其曾出任或現任工會、工業會或商業會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超出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請提供理事會名冊及現任職務資料)。
(三)至少聘任一名專任會務人員,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四)於本局113年調解人名冊中聘任4名以上調解人(檢附願任同意書)。
二、評選審查事項:詳如附件5。
三、申請方式:符合第一點條件者,請提具下列文件(一式5份)以郵寄方式向本局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6)
(二)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三)法人章程影本。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冊(含經歷)。
(五)召開董監事會或理事會相關記錄。
(六)調解人處理案件之處理程序及倫理規則。
(七)前1年度調解業務執行狀況(新團體提供執行調解業務工作計畫)。
(八)協處場地相關證明文件。
(九)收支決算表。
(十)處理調解案件標準作業程序。
(十一)個人資料保護措施。
(十二)調解人辦理調解業務之費用標準。
(十三)會務人員名冊(含參加勞工(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
(十四)調解人名冊(檢附願任同意書)。
(十五)協處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每間會議室照片都應提供)各2張、會議室數量及容量資料。
(十六)其他增進辦理調解業務之資源與措施。
四、本局轉介協處勞資爭議案件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五、申請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8月16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評選日期及方式:
(一)評選會日期:暫訂於113年9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舉行,地點另行通知。
(二)評選民間團體數量:至多1家為上限。
(三)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評選,並擇優取1名,獲辦理本局114年至115年委託協處勞資爭議案件之資格,但「審查平均分數低於(不含)80分」者不予獲得資格。
(四)申請評選者,請於準備15分鐘之簡報並於評選會召開時報告。
七、有關本公告、申請書、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及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等資料,請至本局網站(https://bola.gov.taipei)/首頁/最新消息下載。
八、補充說明:取得資格之民間團體,應於114年至115年依本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行政契約約定事項協處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該期間若「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修正時,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