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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 公告發布日期:111-12-27
  • 發文字號:北市勞教字第1116142850號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主旨:公告112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
(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
(二)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應規劃至少1/3場次(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就上開「重點課程」擇一辦理 ,其餘受補助單位每場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

二、補助經費:本案預計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986萬元,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下同)6萬元。

三、補助對象為以下2類,各類分配場次(額度)說明如下(以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計):
(一)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57場次:
1、臺北市總工會補助15場次。
2、臺北市職業總工會補助13場次。
3、臺北市產業總工會補助9場次。
4、臺北市產職企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
5、北臺灣總工會補助5場次。
6、臺北市勞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
7、臺北市產職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
(二)111年度曾提出申請之本市立案工會組織(不含產業工會),共補助274場次(詳附件1)。

四、申請期限及方式:符合本公告事項之申請資格者,應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提出申請。

五、申請資格:若為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至111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二)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設立於本市。
(三)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
(四)前二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1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

六、其他:
(一)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應於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2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
(四)補助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40人。
(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六)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
(七)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
(八)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
(九)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
(十)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2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4);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http://bola.gov.taipei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
(十一)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相關表單填報請參前項之本局官網路徑。
(十二)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3345、3346,傳真:02-2720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