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 申請書(附件1)。
- 切結書(附件2)。
- 應告知事項表(附件3)。
- 律師委任狀。
- 律師費收據。
- 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例如: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
(1)勞動事件調解程序、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及相關釋明文件。
(2)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3)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4)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5)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