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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如屬下列規定者,請備妥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及相關文件後,報本局辦理給付事宜。

1.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

(1) 退休勞工在40歲以內。
(2) 個別勞工之退休金總額達新台幣500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含)以上者或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者。
(3) 勞工(外籍配偶除外)於非法定期間(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改選新制者。
(4) 事業單位所訂退休辦法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5) 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給付超過1次。
(6) 同一勞工由不同單位分別給付退休金。
(7)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9條申請分期給付。
(8) 帳戶內之金額不足以支付退休勞工之退休金者。
(9) 確實已無舊制年資勞工可擔任副主任委員且公司尚未歇業者。

2.勞工結清舊制年資給付通知書:
(1) 個別勞工之結清金總額達新台幣500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含)以上者或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者。
(2) 勞工(外籍配偶除外)於非法定期間(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改選新制者。
(3) 事業單位所訂退休辦法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4) 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給付超過1次。
(5) 帳戶內之金額不足,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