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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1. 當事業單位歇業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完畢後,該準備金如仍有賸餘,其所有權則屬該事業單位。
  2. 勞資雙方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依據該條例約定結清工作年資後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時,因已無 需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之年資,且事業單位如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況,該專戶已無繼續存儲之必要,故事業單位即使無歇業情事,亦可向本局申請領回其賸餘款。另,事業單位如僅餘僱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因其難以成就勞動基準法所定自請退休要件,事業單位亦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惟如事業單位僱有上述以外之外國人,因其尚有成就退休要件之可能,事業單位尚不得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且仍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專戶存儲。

相關申請流程及表格文件,請至【市民服務大平台】查詢及申辦,連結如下:
申辦服務:市民服務大平台/首頁/依機關分類/勞動局/06、事業單位解散、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