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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提撥、合併轉移、超額提存勞工退休準備金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1. 暫停提撥: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各事業單位經過試算,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本局核准暫停提撥。

  2. 合併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15條第3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第3條規定得暫停提撥之數額。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6條第1項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1月20日勞動三字第0910056650號函釋,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合併時,依該法第15條1項規定,消滅公司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於支付非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後,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3. 超額提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7月27日台90勞動三字第0036266號函釋及同年8月20日邀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會商結論辦理。「事業單位所提撥退休準備金經精算已確能支應現有全體勞工未來退休之支用」意旨,事業單位應提供計算報告(該報告由精算師出具),其內容應包含:(1)資遣後留存之勞工人數。(2)依申請動支當時之員工個別薪資,就前項勞工日後達勞動基準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退休者,請領退休金現值之總和。(3)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已提存數扣除前項退休金現值總和後之餘額。當地主管機關為查核所需相關文件,請事業單位出具切結書時,如事業單位不予配合,致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查核,可敘明理由將申請文件函退。另地方主管機關亦可函請臺灣銀行信託部、其他相關之行政機關或民間組織提供資料。如發現事業單位出具不實證明,有偽造文書之嫌者,可移送法辦。此類案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將合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之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繕造資遣費發放清冊,逕送臺灣銀行信託部,俾開具勞工抬頭支票寄由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發勞工本人。

相關申請流程及表格文件,請至【市民服務大平台】查詢及申辦,連結如下:
申辦服務:市民服務大平台/首頁/依機關分類/勞動局/07、事業單位合併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
申辦服務:市民服務大平台/首頁/依機關分類/勞動局/08、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
申辦服務:市民服務大平台/首頁/依機關分類/勞動局/11、勞工退休準備金報備變更事項-暫停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