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無法依據正常程序支用時,勞工應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訴請雇主給付資遣費,待取得執行名義後,再由勞工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請求分配會議,該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信託部)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信託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