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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區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業已修正公布,並增訂第56條第2項:「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依同法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資料可參考:

1. 法令規定(pdf檔案)

2. (1) 勞動部「預估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網站
    (2) 試算網站頁面教學(pdf檔案)

3. 足額提撥舊制年資退休金總額估算表(自行估算) ( EXCEL檔 / ODF檔 )

4. 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常見問答(pdf檔案)

5. 按月提撥與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說明(pdf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