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狀況之一者,「須設立專戶提撥」:(一)本國籍勞工:94年7月1日前到職之員工選擇退休金舊制或暫不選擇者或選擇退休金新制者。(二)外國籍勞工:僱用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第10款以外之外國籍勞工。(家庭幫傭、海洋漁撈、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以外)。103年1月17日前到職之外籍配偶。107年2月8日前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且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員工。108年5月17日前僱用具永久居留權之外籍員工。僱用中階技術人力或所僱用藍領移工轉為中階技術人力之外國籍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藍領移工(不含外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及中階家庭看護工)。
有下列狀況之一者,「須設立專戶提撥」:
(一)本國籍勞工:
94年7月1日前到職之員工選擇退休金舊制或暫不選擇者或選擇退休金新制者。
(二)外國籍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