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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缺公告—聘用檢查員5名。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1) 職稱:聘用檢查員

(2) 需求人數:5名

(3) 辦公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

(4) 公告期間:自113年10月29日至113年11月25日止。

(5) 資格條件:

需為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6) 工作內容

1. 本市勞動條件檢查事項:本市轄內申訴檢查、專案檢查及一般檢查,其檢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

2. 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

(1) 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檢查結果、統計並提出專案檢查報告等。

(2) 檢查後續罰鍰、訴願等相關事項。

(3) 其他行政支援事宜。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7) 共同應備文件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8) 職缺應備文件

1.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2.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指全職受薪之工作經驗,不含部分工時(工讀)、服兵役(義務役、替代役)、志願服務(志工)、實習性質或公法救助臨時性工作經驗。「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係由雇主,如政府機關、學校或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等)開具之服務、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加蓋機關印信或公司章),並須載明「工作期間起訖時間、內容」。另「聘僱或勞動契約書」、「年度考核通知書」等無法證明實際工作起訖時間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僅得為輔助證明文件;「勞保資料明細表」僅為勞保加退保紀錄,及「各類所得扣繳免扣繳憑單」等,均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9) 聯絡方式:人事聯絡人:章先生 電話:(02)2302-6355#106 傳真:(02)2302-6856電子郵件:DL-00199@gov.taipei

(10) 聘僱時間

1.經錄取進用者,尚須通過學科訓練、見習訓練及檢查實務訓練,每階段考核成績須通過外尚須再經過筆試及口試,總成績合格者,准予聘僱;考核未通過者,將終止聘僱。

2.依實際到職日起至訓練期間結束止,考核成績不滿80分者,予以解聘(僱);113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勞動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11) 備註

1.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

2.具公文撰寫能力者尤佳。

3.新進人員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薪,最高薪資為52,920元,並依內部考核規定晉級、調薪。

網址:https://eso.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