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職稱:助理員。
(二) 職系:社勞行政職系。
(三) 官職等: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四) 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五) 辦公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六) 公告期間:自113年10月28日至113年11月7日止。
(七)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系(所)畢業。
2.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調任社勞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事,且未受特考特用轉調限制者。
(八) 工作內容
1. 專案案件處理(陪同鑑定人員制度等)。
2. 審核技術生、未滿15歲工作者、定期契約業務。
3.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通報。
4. 行業別及歇業事實認定、法令解釋研議。
5. 本市陳情及其他機關函轉陳情案件。
6. 審核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案件。
7.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九) 聯絡方式
1.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者,請於113年11月7日(星期四)前完成報名,報名方式:
(1) 現職人員: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含考試及格證書學歷證明文件、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任職未滿3年者,依實際任職資料檢附影本)完整上傳,未完整上傳前述附件資料者,將不另行通知補件。
(2) 非現職人員由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A. 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參照前開(1)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B. 或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考試及格證書、學歷證明文件、最後在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任職未滿3年者,依實際任職資料檢附影本),逕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人事室收(請註記應徵勞動基準科助理員職務),以郵戳為憑,或將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承辦人信箱並以電話確認是否寄件成功,逾期恕不受理。
2. 合格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本職缺正取1名、備取2名(候用期限5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 ) , 本 案 聯 絡 人 : 李 小 姐 , 電 話 : 2728-7050 , 電 子 郵 件br8115@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