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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訂定發布「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及「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一、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一)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二)為鼓勵雙薪家庭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修正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同時考量雇主人力調配需求,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於10日前以書面提出,讓雇主可及早因應,共同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

二、訂定發布「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
  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即可享有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該薪資補助係依據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0%,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符合資格之被保險人一次申請,即可享有補助。

三、訂定發布「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產檢假日數將由現行5日修正為7日,修法草案已報送行政院審查中。

(二)自110年7月1日起,針對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之雇主,將給予薪資補助,並訂定「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

(三)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為鼓勵雇主優於法令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自7月1日起,凡是雇主於修法前先給付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薪資,亦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爰請針對轄內雇主加強宣導,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又倘勞雇雙方因產檢假給假衍生爭議,請予以協處並加以輔導雇主給假,以建構友善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