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Q&A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Q1.為什麼要成立勞資會議?它的法源依據為何? Q2.如何設立勞資會議?其設立流程如何? 一、雙方代表各為二至十五人(應同數組成人數) 。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二、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 三、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Q3.勞方代表選舉需要公告投票日期及公告之內容為何? Q4.公司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如何選舉勞方代表? Q5.會議是否有其單一性別代表名額之規定? Q6.勞資會議勞資代表每屆任期為何?如何計算? Q7.為什麼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它的法源依據為何? Q8.勞方代表資格為何?有什麼限制? 一、勞工年滿十五歲,即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二、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Q9.什麼時候需要改派資方代表或遞補、補選勞方代表?什麼情況勞方代表為遞補或補選? 一、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 二、前項勞方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應補選之。但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與勞方代表人數同額者,不在此限。 三、勞方候補代表之遞補順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