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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辦理托兒服務?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托兒服務指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相關的福利服務,依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托兒服務分為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兩大類,辦理方式共有四種,雇主可自行選擇適合的方式辦理:


一、托兒措施:

(一)與托兒機構簽約:

1.辦理方式:雇主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

2.須提供「特約托兒服務機構收托所屬員工子女契約書」予以本局業務承辦人完成報備登錄後,方能符合法令規定。

3.相關資訊:

(1)本市有意願簽約托兒服務機構名單(參考附件

(2)特約托兒服務機構收托所屬員工子女契約書(參考附件

(二)雇主發放津貼:

1.辦理方式: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

2.須提供「托兒津貼發放辦法」予以本局業務承辦人完成報備登錄後,方能符合法令規定。

3.相關資訊:托兒津貼發放辦法(參考附件

(三)雇主設置職場保母:

1.辦理方式: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 (指定地點應符合場地安全檢核)

2.須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予以本局業務承辦人員完成報備登錄後,方能符合法令規定。 (證書托育地址應為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


二、托兒設施:

(一)辦理方式: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托兒服務機構包含:幼兒園、托嬰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二)設立完成後,請提供托兒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所發之「立案證書」予以本局業備查。

(三)相關資訊:企業設置托兒設施諮詢服務申請表(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