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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核備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之特定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業單位函報特定性契約核備,應檢附與勞工簽訂之定期契約暨約定職務(工作)說明書,並提具相關說明(所簽訂契約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及內容」、就同一工作是否有「其他不定期契約人員」、從事「該相同工作」,另約定期間完成後,是否已無「工作標的」且「不需要該人員」為何等)。


相關申請流程及表格文件,請至【市民服務大平臺】查詢及申辦,連結如下:
申辦服務:市民服務大平臺/首頁/依機關分類/勞動局/21、特定性契約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