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住院醫師範圍相關疑義: |
依據勞動部公告,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7條之1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 如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醫師於訓練合格後,仍未考取專科醫師,是否仍適用勞動基準法?
- 如住院醫師因故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復職後,是否仍須重新簽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及聘僱契約,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勞資雙方可否於約定書或聘僱契約中約定展延期限?
- 以牙醫為例,依「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4條規定,國內牙醫學系應屆畢業生,於領有牙醫師證書前,得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畢業年度之12月31日以前,未通過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最多採計6個月。則如人員於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期間是否仍為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若於受訓期間確定未考取牙醫師,是否即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若一醫學生已通過醫師第二階段考試,惟在尚未取得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登記前,是否得至醫療機構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是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
- 一PGY住院醫師已與醫療機構簽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其訓練期間(2年)完成後,若該醫師申請一個月的假或留職停薪,再於該醫療機構續接受專科醫師訓練,則該一個月的假或留職停薪是否仍適用勞動基準法?續接受專科醫師訓練時,是否仍須再簽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 如住院醫師實際受專科訓練期間高於部訂專科年限,且經與學會詢問確未完訓,於原定期契約期滿後,住院醫師仍適用勞基法嗎?須重新簽訂定期契約並函報?
|
二、有關住院醫師之工時規定中,輪班制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234小時,非輪班制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83小時,另每4週正常工作時間加延長工時不得超過320小時,工資計算疑義如下: |
- 其基本工資如何計算?
- 如欲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應如何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如一非輪班制住院醫師之排定及實際之工時未達4週正常工作時間上限(283小時),但其部分非值班日之工作時間仍有逾每日10小時之情況,是否仍須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如何計算?
- 如一非輪班制住院醫師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皆未逾工時上限,惟4週工作時間逾283小時,應如何計算延長工時工資?
- 如一非輪班制住院醫師其4週僅排定260小時,惟實際出勤270小時,依法是否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 如一非輪班制住院醫師其4週排定283小時,惟實際出勤270小時,未出勤之時數勞工是否應請假?。
|
三、有關住院醫師之工時規定中,輪班制之一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3小時,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34小時;非輪班制中,非值班日之一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0小時,值班日為25小時,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83小時,另每4週正常工作時間加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20小時,工作時間排定及認定疑義如下: |
- 四週週期起迄應如何計算?
- 如為非輪班制住院醫師,醫療機構是否可要求住院醫師將其4週正常工作時間排至上限283小時?(或輪班制排至234小時)
- 醫院設有加班申請制度,住院醫師於非上班時間登入醫院系統填寫電子病歷,惟未申請加班,醫院是否仍須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 因醫學訓練需要,住院醫師至合作訓練醫院或其他醫院接受訓練時,原醫療機構(雇主)是否仍須記載該住院醫師之工作時間?
- PGY住院醫師送至外院訓練期間,如需外出至偏鄉地區進行訓練課程,往返交通時間(3小時)+訓練時間(8小時)共計11小時,往返交通時間應否列入工時計算並給付加班費?
- 住院醫師自行要求或申請外院受訓、出國研修,期間算自主學習嗎?
- 住院醫師若以公假方式前往外院受訓或出國研修,這期間之工時、休假,是否仍須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
- 住院醫師在合作醫院受訓時,如自行換班導致超時工作,責任由何醫院負責?
- 因醫學訓練需要而排定手術訓練時,如因手術時間致超過一日之工作時間上限,是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以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於事後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其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如何計算?
- 如中醫之代訓制度,該中醫師於負責醫師訓練期間,其雇主是否仍為該「送代訓院所」而非主要訓練醫院,並應記載該住院醫師之工作時間?如於訓練期間仍有於「送代訓院所」工作,是否亦與主要訓練醫院之訓練時間併計工作時間?
- 若受訓醫師之診所雇主給予特休假,該醫師亦於受訓醫院請假,則受訓醫院可能要求醫師補受訓時數,請問醫師於醫院補受訓時數,是否計入工時?若是此工時是否屬於加班?
|
四、休假日、特別休假及請假相關疑義 |
-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應給予一定之特別休假天數,該特別休假天數得否經由勞資雙方協議後預先使用?
- 依法令規定,專科訓練期滿之住院醫師即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如該住院醫師續留於原醫療機構時,其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天數是否應結清?或是否可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
五、簽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相關疑義 |
- 勞資雙方所簽訂之約定書,可否依地方主管機關所提供之範本調整內容?
- 如經勞資雙方同意簽訂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是從簽約日生效嗎?還是從主管機關同意核備日起生效?
- 所稱「主管機關」為何?
- 外籍PGY醫師在通過醫師二階國考,而尚未取得醫師證書前,無法申請聘僱許可函,故無法即時申請核備第84條之1約定書,該如何處理?
- 外籍住院醫師之居留證需等至開始工作後才能從移民署領到,致無法即時申請核備第84條之1約定書,該如何處理?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之申請核備流程中,應記載是否「無醫師建議須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確認」,如係屬已在院內接受醫學訓練之住院醫師,是否仍應辦理勞工健康檢查?該費用是否由雇主負擔?
|
六、工作規則 |
- 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醫療院所是否仍須修正工作規則並重新核備?
|
按此下載完整Q&A檔案 |
- 勞動條件、特定性定期契約核備、第84條之1約定書核備-分機3327、3349
- 工作規則-分機7013、7031、7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