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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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及該條授權訂定之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如使(1)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 (2)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從事勞動時,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等相關資料,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相關申請流程及表格文件,請至【市民服務大平臺】查詢及申辦,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