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故事業單位有符合大量解僱條件時,應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通報解僱計畫,並本於勞資自治精神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