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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職業訓練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第5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第6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有關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相關資料請至下方附件下載。

業務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分機7037

附件下載: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訓機構相關資源

2、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