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防騙(不實徵才廣告)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一、提醒雇主注意 ▲禁止雇主刊登不實徵才廣告,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不論透過官方網站、人力銀行、招募說明會、各社群平台、實體海報、紅布條廣告,對外所揭示之徵才廣告各項資訊,包含雇主名稱、薪資待遇、職缺名稱、需求條件及員工福利等資訊,務必與求才事實相符。倘雇主於招募求才或僱用員工工作時,以不符實際之資訊對外加以刊登或揭示要約,使求職者或受僱者誤信或承諾,包含以不實之勞動條件求才或僱用、不實之利誘求職者或受僱者投資、購買特定動產或不動產等情事,則可能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 二、為避免誤入求職陷阱,求職時務必留意徵才內容,謹記求職7不3要原則 ▲求職7不原則 ▲求職3要原則 申訴方式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如您認為事業單位疑涉刊登不實徵才廣告,惠請下載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完整填寫且簽名確認,並提供當時所見之徵才廣告及相關佐證資料後,以紙本郵寄至本局。或至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立案,俾利本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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