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工會法第4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另同法第 11 條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在本市即向本局申辦)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8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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